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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海南省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6-20 10:25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在正式投运后,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每年至少应对上述现状监测点进行一次大气及土壤中的重金属和二噁英类监测;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应保存并公布上述监测结果,数据保存应不少于三年。

9.3 监督性监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性监测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负责备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内容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自行监测行为,应要求企业及时整改,企业应将整改结果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采用随机方式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日常监督性监测。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与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重金属类污染物和一氧化碳等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对烟气中二噁英类浓度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对飞灰稳定化物应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浸出毒性检测,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二噁英类浓度监测;

——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的测定方法采用GB 18485及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2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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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实施与监督

10.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10.2 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运营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A.1 本附录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贮存池、焚烧工艺与装备等设施设备的有关要求。

A.2 生活垃圾焚烧贮存池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有效容量应满足焚烧炉7天以上的焚烧能力需求;

防渗系数应小于1×10-7cm/s;

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并保持负压状态,安装压力计量表计量监控;

应配备独立、有效的机械排风和除臭系统;

垃圾池间屋顶、玻璃窗等应进行密封处理,检查口、卸料门等应选用密封良好的门;

垃圾池间内壁和底面,应平滑耐磨,具有抗冲击、防渗、防腐蚀性能;

应设置渗滤液导排、收集和输送设施,并采取防渗、防漏、防腐、防爆措施;垃圾池间底部宜有不小于2%的渗滤液导排坡度,坡向一侧的渗滤液导排口;

应设有设备检修台;

工程建设所用防渗材料性能、施工记录应作为工程竣工和环保验收的依据。

A.3 工艺与装备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选择技术先进、工艺成熟、对当地生活垃圾特性适应性强的机械炉排炉;

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宜低于300吨/天;

焚烧炉应配置自动给料系统,给料连续、均匀,避免造成炉膛压力波动;给料系统与焚烧炉体连接应密封;

焚烧炉启动时,炉膛主控温度区内每个测点温度均达到850℃以上时,方可向炉内投入垃圾;

焚烧炉正常运行期间,焚烧炉炉膛应保持设计规定的微负压。焚烧炉(或锅炉)出口烟气氧含量宜保持在6%~10%之间;

应建立焚烧炉炉膛压力、测点温度和焚烧炉(或锅炉)出口烟气氧含量的在线监测数据记录台账,并应保留至少3年。在线监测仪表应定期使用标准气体标定,人工标定频次应满足HJ 75等有关规定要求;

焚烧烟气除尘应采用布袋除尘器,其技术性能应满足HJ2012的要求;

宜设置布袋微破损监测装置,并应做到及时发现、更换。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生活垃圾焚烧运行过程管理要求

B.1 本附录规定了生活垃圾收运管理、进厂垃圾管理、生产辅料用量控制、烟气净化系统、余热利用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以及灰渣处理系统等全过程管理的要求。

B.2 进厂垃圾的管理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应做好进厂垃圾来源与种类登记,并建立台账,垃圾称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处理、传输、储存功能,数据应能储存一年以上;

焚烧厂运行期间,应至少每季度对进厂、入炉垃圾的热值和组分检测一次;至少每3年对不同季节垃圾的元素含量检测一次;焚烧厂的服务区域发生变化后,应重新检测垃圾的理化特性;

垃圾物理性质分析应包括物理成分、容重、粒度等;工业分析应包括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等;元素分析应包括碳(C)、氢(H)、氧(O)、氮(N)、硫(S)、氯(Cl)等;垃圾采样和成分分析,应符合CJ/T3039中的有关规定。

B.3 垃圾上料坡道、卸料大厅的管理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应保持垃圾上料坡道、卸料大厅的地面清洁,做到及时冲洗;

垃圾车上料坡道宜做封闭处理;

垃圾卸料大厅应封闭良好,车辆出入口宜设置空气幕;

卸料门应具有耐腐蚀、强度高、寿命长、开关灵活、密闭性好等性能。

B.4 烟气净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烟气净化系统不得设施旁路烟道,投入垃圾前应先启动烟气净化系统;

除尘器工作温度宜控制在180~140℃之间;

应建立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飞灰处理药剂等物料的消耗台账;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等的计量应准确,能有效控制和调节用量;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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