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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渗沥液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19-10-14 10:27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6.4.3沼气储存及净化区域内相关检测和控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51063的有关规定。

6.4.4渗沥液各处理单元应设置生产控制、运行管理所需的检测和监测装置。

6.4.5渗沥液处理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选用自动控制或现场手动控制,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控制方式。

6.4.6渗沥液系统的检测和控制应包括数据采集、模拟量控制、开关量控制、顺序控制,宜采用可编程序控制器(PLC)或分散控制系统(DCS)。

6.4.7渗沥液处理集中控制室内设置上位机进行监控。

6.4.8渗沥液处理厂信息系统应根据企业需要设置,当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合建时,可根据企业总体规划,统一考虑。

6.4.9采用成套设备时,设备本身控制应纳入系统控制。

6.4.10渗沥液处理自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控制室设计规定》HG20508、《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定》HG20511、《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73、《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仪表供电设计规定》HG20509、《火力发电厂厂级监控信息系统技术条件》DL/T 924等的有关规定。

6.5给水排水和消防工程

6.5.1渗沥液处理工程的给水和排水工程,应与垃圾处理主体工程相协调,做到分质供水,分质排水,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6.5.2给水排水及消防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的有关规定。

6.6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

6.6.1渗沥液处理工程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应与垃圾处理主体工程相协调,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6.6.2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等的有关规定。

7环境保护与劳动安全

7.1一般规定

7.1.1渗沥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废水、残渣、噪声及其他污染物的防治与控制,应执行环境保护法规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7.1.2渗沥液处理应具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7.2 环境监测

7.2.1渗沥液处理工程进水和出水应设置相关项目的监测设备。

7.2.2应建立垃圾渗沥液产生量、排出量计量系统,以及水量日报表和年报表制度。

7.2.3处理后尾水外排的,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水口。

7.3 环境保护

7.3.1渗沥液处理设施产生的臭气宜集中收集处理,处理后气体排放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7.3.2曝气池等好氧生物反应设施宜加盖并配备气体导排设施。

7.3.3对于各个环节产生的噪声,应按其产生的状况,分别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宜采用低噪音装备;对鼓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隔声罩、设置隔声墙等降噪措施;对机电设备设置减振器减少噪声的产生和传播。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的规定,作业车间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

7.3.4渗沥液处理曝气过程中产生的泡沫,宜采用化学药剂、物理喷淋或溢流导出等方式处理,化学药剂应选用不抑制微生物的活性及对后续膜系统无影响的药剂。

7.3.5处理区内应优化构造绿化空间格局,提高绿化抗御自然环境和环境污染能力,并应增加通风能力,发挥绿化系统生态调控作用。

7.4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7.4.1垃圾渗沥液处理的职业安全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的有关规定。

7.4.2渗沥液处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应采取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防护用品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7.4.3工作人员应强化安全防护意识,工作人员应进行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培训。

7.4.4对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7.4.5在指定的、有标志的明显位置应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用品及药品,防护救生用品及药品应有专人管理,并应及时检查和更换。

7.4.6厂内应设道路行车指示,标识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768的有关规定执行。

7.4.7应在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安全标志》GB2894的相关规定。

7.4.8甲烷和硫化氢等危险气体应采取控制与防护措施。

7.4.9厌氧处理设施,沼气贮存、利用设施以及输送管道等应采取防火措施。

7.4.10敞开的构筑物应加设安全护栏。

8工程施工及验收

8.1工程施工

8.1.1渗沥液处理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应资质。

8.1.2渗沥液处理工程应按工程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等组织施工,对工程的变更应在取得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后实施。

8.1.3施工前应做好技术准备和临建设施准备。施工准备过程中应进行质量控制。

8.1.4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

8.1.5构(建)筑物中使用的材料应有技术质量鉴定文件或合格证书。

8.1.6钢制设备加工、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28的有关规定。钢制设备防腐做法应考虑环境条件和垃圾渗沥液的特点,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施工与验收规范》HGJ229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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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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