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2-03 10:56
来源:海南省新闻办
二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收运处理体系不完善。垃圾分类投放的硬件设施参差不齐,海口市除了试点小区采用了分类垃圾箱以外,其他小区及其他市县仍采用混合投放的垃圾桶,垃圾分类基础设施没有配套好,垃圾分类无从谈起。同时,相匹配的收运体系还不完善,环卫收运处理和再生资源利用 “两网融合”程度不高,难以统计垃圾分类可回收物的具体数据。
三是资金落实不到位。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部分智慧垃圾屋运转困难,甚至成为“摆设”,严重影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
同时,还有基层党组织发挥作用不充分、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也直接影响到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职责、各级环卫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单位和个人职责,分别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处置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条例》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情形等方面都设定了法律责任。因此,《条例》的出台,必将对解决我省垃圾分类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产生积极作用。
借此机会,我也把《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立法过程向媒体朋友进行通报。
为起草好《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我厅在充分调研上海、江苏、福建等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新的要求和参照已进行立法的上海、福建等省市的做法,在今年4月就起草完成了《条例》初稿,并通过正式发函、政府门户网站、开通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了省直相关单位、各市县政府及各行业协会、公益组织及广大群众意见。
根据收集到的意见,我们一一进行梳理,并组织专人认真进行研究,广泛吸收和采纳各方合理意见,在对《条例》初稿做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后,8月底报送省政府,9月4日经过冯忠华副省长的专题会议审议,9月9日,七届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后报送省人大法工委。
9月27日,《条例》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会后,我厅根据各参会委员意见,并结合实地走访、调研市县的成果,再次对《条例》修改后形成了报送省六届人大第十五次会议研究的二次审议稿。11月29日,该《条例》经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正式印发。
以上就是我对《条例》的背景说明,谢谢大家。
彭太华:请许虹处长对《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许 虹: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很感谢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我省生活垃圾处理相关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就《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共9章64条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
在指导思想上主要突出了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循序渐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控制和管理;二是总结经验、广泛借鉴,对我省及其它地区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上、措施上积累的成熟经验和成果加以总结、提炼和借鉴;三是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条例解决问题,并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条例》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10月联合发布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借鉴已立法省市的经验做法,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并在《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四种类别的定义和主要品种,便于老百姓统一认识和执行。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各类生活垃圾的具体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管理体制
《条例》第七条规定了省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由于垃圾分类工作涉及部门较多,因此,《条例》还指出,发展改革、商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旅游文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其职能履行管理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求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改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设施或对原有设施予以改造。从编制规划、科学选址到实施建设全过程,督促政府加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五、关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条例》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一条通过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推进绿色消费和绿色办公,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厨余垃圾产生单位、寄递业务经营企业、餐饮酒店服务性企业和各类公共机构等主体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限制过度包装及使用环保材料等方面的责任,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六、关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
为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条例》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不同区域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重点要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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