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13 11:23
来源:生态环境部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部决定编制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写形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12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将视为无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陆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张俊、张龙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103202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3.《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5.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8.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9.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0.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1.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2.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3.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
14.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15.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16.中国医院协会
17.中华预防医学会
18.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
19.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20.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重庆)中心
(部内征求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意见)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以及处理处置过程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利用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鉴别、利用和处置标准。
本标准附录A 和附录B 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心、中国科学院北京综合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天津)中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1 年1 月1 日起实施。现有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本标准。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选址要求、技术要求、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运行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环境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污染控制不适用于本标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时执行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置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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