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3-24 10:02
来源:中国固废网
2.创新分类投放模式。住宅小区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投放时间宜分为早、中、晚三次,具体时间由所在街道牵头组织依法确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投放模式,做到精准投放。(1)推行“易腐垃圾”精分。在住户规模较大、物业管理规范的小区推行“易腐垃圾”精分模式,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引进专业公司,在小区单独设置易腐垃圾投放点,由专业公司负责投放管理,重点确保易腐垃圾投放质量。(2)推行“桶长制”投放。在高层住宅较集中的小区推行“桶长制”投放模式。每个分类桶确立一名“桶长”,由楼道长或居民志愿者担任,实现“一人一桶”全程跟踪。“桶长”除做好每日的投放检查监督外,还要做好定期上门宣传和居民分类质量考核工作。(3)推行“共管共治”投放。将“枫桥经验”运用到垃圾分类工作中,采用督导员与义工相结合方式,由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督导员和义工进行现场检查督导和定期上门宣传,并对分类质量进行排名。
3.提高分类投放质量。通过示范引领、网格管理、正向激励、倒逼推动等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施策,全面提高分类质量。(1)开展示范引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每年各区、县(市)建设2个示范片区,实现管理主体责任、分类类别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系统等全覆盖。推进省级高标准分类示范小区创建,每年新增省级高标准示范小区不少于60个。按照“先公共机构,后相关企业”的要求,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率先全面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到2020年,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城区范围内全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市20%以上的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建成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示范单位。(2)强化网格管理。运用基层治理“四平台”,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双向派单机制,按照垃圾分类督导员—网格员—网格长—指挥中心的程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派单解决。同时,指挥中心将垃圾分类指标任务派单给网格长、网格员,实行双向联动,全面推进基层垃圾分类工作。(3)完善奖惩机制。开展垃圾分类优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街道社区及个人等一系列评优活动。建立厨余垃圾有偿回收、积分奖励等激励机制,激发居民分类投放积极性,营造愿意分、分得清、争先进的良好氛围。引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分类义务。建立垃圾分类诚信档案,对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被行政处罚的,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纳入企业或个人诚信档案。探索“不分类、不收运”“不分类、多收费”的倒逼机制,推动居民开展垃圾分类。
(三)提升分类收集体系建设
1.规范集置点建设。封闭的居民区内宜设置集置点。居住小区超过5000人时应设置集置点,少于5000人可与相邻区域联合设置集置点,集置点建筑面积不宜小于80平方米。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改造中配套建设的集置点,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垃圾产生规模单独或联合设置集置点。暂不具备设置条件的,要将垃圾归集到小区或单位门口合适位置,实行定点定时收集。集置点应在明显位置公示分类信息。公示信息内容应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分类投放点位分布、投放要求、分类收集流程和作业要求、监督举报电话、上门收集预约电话等。集置点应满足垃圾收集容器和投放点暂存、收运的周转要求,设置相应的标识标线。
2.定时定点集中收集。全面推行定时定点集中收集,住宅小区和单位由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合理安排作业,及时将分类垃圾运至指定集置点。公共场所、主次干道沿线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实施定时上门收集,定时上门收集时间和投放时间无缝对接。历史文化街区和背街小巷纳入小区分类收运体系,不能纳入的由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行上门收集。餐厨垃圾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处置企业负责全面实行上门收集。可回收物实行预约上门或定点回收。回收单位通过属地政府建立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或电话预约进行上门收集,或定期到投放点收集。有害垃圾实行预约上门和定期收集。设立有害垃圾集中投放日(每月20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通过电话预约上门收集,也可于集中投放日后三日内到投放点收集。
3.分类收集要求。规范收集作业,防止收集过程中垃圾散落,保持集置点、垃圾收集容器、投放点干净整洁。实施上门收集的不得随意更换收集点,收运车辆做到准点到达、准点离开。
(四)提升分类运输体系建设
1.优化运输方式。分类垃圾采用直运(从垃圾产生单位直接运输至处置终端)、转运(通过中转站中转的方式运输)、驳运(通过以桶换桶、小车换大车的方式运输)等全面实行分类运输。餐厨垃圾主要采用直运方式,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主要采用直运和转运相结合的方式;有害垃圾和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主要采用转运方式;历史文化街区和背街小巷等清运车辆不易抵达的区域主要采用驳运方式。
2.提档分类车辆。垃圾分类清运车辆应按标准设置标识,喷涂相应颜色,并安装视频监控、车载定位等信息化设备。禁止使用人力车、电动三轮车、农用车等非专业作业车辆,提倡使用新能源车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采用厢式车;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须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污水滴漏功能;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宜采用密封或半密封车辆,其中大件垃圾运输车辆应有防雨和防渗漏设施。
3.升级中转站(贮存中心)。科学规划中转站(贮存中心)建设,新建中转站一般须采用综合性中转站,须具备其他垃圾和易腐垃圾两种以上分类垃圾中转功能。现有中转站要进行提档改造,有条件的应改造成综合性中转站,并按规范要求,具备臭气、噪音控制和渗滤液处理等功能。可回收物中转站须具备分拣打包功能。有害垃圾中转站(贮存中心)须具备防泄漏和贮存功能。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中转站应具备分区堆放功能,须设置围挡,外观干净整洁,标志规范清晰。
4.加强运输管理。实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证制度。建立以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为主和市场化运输相结合的机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经营企业按照许可证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定时、定点、定线的运输体系,确定每辆作业车辆的运输时间和线路,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合同约定、检查考核、群众监督、执法保障等措施,严格执行分类运输,杜绝混装混运现象。落实分类运输责任。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城区居民区和单位集置点至中转站或至处置终端的运输由属地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沿线上门收集至中转站或至处置终端的运输由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背街小巷等驳运由所在街道负责;中转站至处置终端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专业作业企业负责。越城区范围内中小型中转站至大型中转站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专业作业企业负责,大型中转站至处置终端的由市公用事业集团负责。集镇转运或直运至处置终端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可回收物:投放点(或上门收集)到中转站或到分拣中心均由属地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运输单位负责。有害垃圾:投放点(或上门收集)至中转贮存中心的运输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中转贮存中心管理和转运至处置终端的运输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件垃圾、园林垃圾、装修垃圾:投放点(上门收集)到中转站或到消纳处置场所均由属地政府招投标确定的运输单位负责。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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