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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报批稿)征求意见

时间:2020-03-27 09:53

来源: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V/V%)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基准氧量排放浓度,按下式进行换算:

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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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时段划分

现有企业应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4.2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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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4 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应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

4.5 企业应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并保存相关记录。废气处理装置应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保存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5 监测要求

5.1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每条焚烧炉配置一套烟气连续在线检测系统(CEMS),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5.3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 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5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 16157、HJ/T 373、HJ/T 397或HJ 75、HJ 76的规定执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采样点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5.6 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氮氧化物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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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运行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要求按照GB 18485—2014及相关规定执行。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7.2 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获得均值,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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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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