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6 11:14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导读:全面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有关要求,督促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等严格落实生态环保相关监管责任,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保业务的同时,必须强化对第三方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一托了之”。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扶持培育,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技术过硬、运营规范的第三方治理企业。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项目监管的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一托了之”,我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项目监管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2020年4月15日-4月23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监信处 王江飞
联系电话:0571-2886917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项目监管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项目监管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要求,进一步督促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压实责任,切实加强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项目的监管措施,坚决杜绝“一托了之”,制定如下方案:
一、压实属地责任,全面加强第三方环保治理企业监管
(一)督促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全面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有关要求,督促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等严格落实生态环保相关监管责任,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环保业务的同时,必须强化对第三方公司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一托了之”。
(二)严格落实项目单位主体责任和第三方治理企业连带责任。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项目的项目单位、受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环规财函〔2017〕172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受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督责任。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项目的跟踪监督工作,及时向项目单位提出加强第三方治理企业监管的意见建议,向有关监管部门移送有关违法线索,并协调督促落实相关措施。
二、把控重点环节,落实第三方治理企业全过程监管
(一)规范治理合同签订和执行。探索组织编制一批第三方环保服务合同范本,引导项目单位与第三方治理企业使用合同范本,明确委托事项、治理边界、责任义务、相互监督制约措施及双方履行责任所需条件等。鼓励项目单位加强对第三方治理企业比选和评估,有效防范低价冲标、治理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等异常情况。
(二)建立部门联动管理机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与属地乡镇(街道)、发改、财政、建设、水利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及时跟进监督第三方治理工程项目情况,掌握了解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质、信誉,以及治理项目的主要工程、可能影响范围等情况,对于可能会影响生态环境质量、影响环境监测自动站安全运行、存在环境违法隐患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并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加强治理项目跟踪监督。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双随机”要求,着重加强河道治理养护、污染治理、监测运维等受委托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可能干扰自动站运行的各类施工、工程治理等项目及时开展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三、开展专项整治,形成第三方治理企业严管态势
(一)全面开展治水项目专项排查。积极配合各级治水办在全省开展县控以上断面所在水域第三方治理养护机构全面排查工作,摸清县控以上断面所在水域第三方治理养护机构底数,进一步掌握委托主体、监督主体、工作要求、考核方式、运作方式等情况,督促属地政府加大对第三方治理养护机构监管力度。
(二)组织开展自动监测设施专项检查。在全省集中开展自动监测站运行保障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排查各类可能存在的人为干扰风险隐患点,并坚决做到立行立改,对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落实整改措施,全面消除隐患,确保自动监测站及周边环境安全。
(三)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第三方治理企业是否存在偷排漏排、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破坏监测数据等情况纳入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和日常巡查内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偷排、弄虚作假、人为干扰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肃查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惩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
(四)实施信用综合惩处措施。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的环境服务企业全面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探索开展对第三方治理企业成效评估工作。对于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态环保治理合同、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将严格按照《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四、健全完善机制,构建异常快速发现与处置工作体系
(一)建立完善环境违法发现机制。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有关环境污染行为发现机制的建设要求,进一步落实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巡查责任,并充分借助乡镇(街道)综合治理基层网格、各级河(湖)长等监督作用,及时有效发现第三方治理企业违法线索。同时,要求各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各类监测数据的异常分析研判,及时实施预警和开展调查核实。
(二)建立敏感工程事先通报机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水质自动站、空气自动站各类施工行为的跟踪监督,对水环境治理、河道整治、堤坝施工、清淤等可能会影响水质自动站监测的,对大气环境治理、旧城改造、房屋拆建、道路施工等可能会影响空气站监测的,要求项目单位事先通报施工情况,并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人为干扰监测数据直报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一旦发现国控、省控监测站点涉嫌存在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行为的情况,须在1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开展核实工作,第一时间做好各类异常情况的判别和处置工作。
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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