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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委托第三方治理项目监管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时间:2020-04-16 11:14

来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五、关注薄弱环节,加强环境监测自动站运行保障

  (一)加强自动站运行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制定《浙江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和《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自动站运行管理具体措施,确保自动站稳定运行。

  (二)全面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落实自动监测站的电力供应、网络通讯等日常运行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站点周边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按要求设置隔离栅栏,配备相应的安防设施,设置警示标识,严禁非运维人员进入站房及周边区域。

  (三)完善运行安全保障措施。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会同水利、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规范河道清淤、河道保洁、雾炮车和洒水车作业行为,严格落实作业各项规范要求,避免影响自动站正常运行,加强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的安全保障措施。

  六、坚持综合施策,提升第三方治理企业守法意识

  (一)引导第三方治理企业规范发展。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第三方治理企业的扶持培育,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培育一批技术过硬、运营规范的第三方治理企业。充分发挥环保产业协会、环境监测协会等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鼓励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绩效评估等,加强从业人员的环保法律培训教育,提高行业整体水平。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加强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环保技术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污染治理的技术水平。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信息公开。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各类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施工单位、养护单位、运维公司等第三方企业及员工的生态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告知相关环保管理要求,坚决避免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情况的发生。

  (三)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鼓励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及时、如实公开污染治理的资质和能力水平、污染治理过程、成效等相关环境信息。督促项目单位和受委托第三方在工程所在地全面公开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基本情况、治理项目内容、预期治理效果、项目监督方式等,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于公众的有关问题反映,相关部门要第一时间组织调查并及时反馈。

  七、强化督察考核,推动第三方治理企业监管责任落实到位

  (一)列入生态环境督察内容。将属地党委、政府推动落实第三方治理企业监管情况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重点检查第三方治理企业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的治理项目情况,重点督察跟踪监管措施不到位等情况,对于查实的“一托了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作为治水日常督查内容。加强与各级治水办的协调联动,由各级治水办将各地委托第三方实施的治水项目作为日常督查内容,督促各地政府加强源头防控和做好跟踪监管,切实防范第三方治理企业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三)纳入各级目标责任考核。将各地落实第三方治理企业监管情况纳入到各级美丽浙江建设和“五水共治”工作考核,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落实第三方治理企业的监管措施,对于发生“一托了之”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取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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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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