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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厨余垃圾可焚烧?垃圾填埋再无发展?分散焚烧迎机遇

时间:2020-08-25 09:00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李少甫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生态环境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0〕1257号),下称《实施方案》,为生活垃圾分类及处理设施的短板弱项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了四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加快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提出46个重点城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到2020年底前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今年便是该文件的大考年,近年来各地垃圾分类工作快速开展,重点城市中的大部分已经基本完成了垃圾分类相关立法工作,部分城市已经出台了垃圾分类标准体系,基本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回收利用率方面按照现行口径统计也有望达成35%的目标,基本完成此前文件提出的目标。

  此次《实施方案》中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以及模式以外,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工作要求。如“到2023年,46个重点城市全面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重点在于“全面建成”,上一阶段工作大部分城市是以试点方式开展,逐步推广至全市范围则在体系上有大量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完善,因此未来3年的工作压力依然存在。从行业角度来看,全面建成垃圾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体系离不开环卫及设备行业的支撑,预计未来3年,将大量出现捆绑前端垃圾分类服务的环卫服务项目,一方面使服务范围变广,增加项目体量,另一方面也会使原本试点模式下不太稳定的垃圾分类商业模式逐步与环卫服务同步,形成相对较长周期的垃圾分类项目,有利于垃圾分类服务企业提升服务标准以及培养居民黏性。另外新型、智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备也将迎来更多发展空间(相关阅读→迈睿环境胡云翰:智能“地埋式”垃圾收储五大优势及四个应用)。

  另外,《实施方案》提出“推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文明试验区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此处“分类处理”指的主要便是广泛实行的垃圾四分类中的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及可回收物都要进行单独处理。其中有害垃圾量相对较小,大部分城市在分类收集条件达成后可直接将其纳入危险废物处理体系进行管理。可回收物部分在城市现有“拾荒”体系下已经基本达到单独处理,强行推进两网融合难度较大,且面临公共服务与商业的边界突破影响市场经济体制及城市运转,目前来看也难以在短期内达成,在现状基础上进行精细化、正规化管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常态。因此可以说此次提出的分类处理主要针对的便是厨余垃圾,在后续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部分详细展开。

  大力提升垃圾焚烧处理能力

  我国自提出生活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概念起,就已基本奠定了以垃圾焚烧为主体,以资源化为优先,以卫生填埋为兜底的末端处理格局。其核心是以垃圾焚烧的减容效果重点缓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压力,解决“垃圾围城”的紧迫问题,辅以焚烧发电的部分资源化属性,配合彼时正在探索的有机垃圾(以餐厨、厨余为主)资源化达到资源化效果。这样的发展路径在“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中也得到了印证。此次《实施方案》中在这一章节也明确提出了“加快发展以焚烧为主的垃圾处理方式”是对我国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政策的一贯性。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特意增加了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即“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地区”。当中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清运量”,目前我国大部分生活垃圾焚烧项目的可研报告对于焚烧能力需求测算的主要逻辑是当地人口→垃圾产生量→垃圾处理需求→垃圾焚烧能力合理区间。这样的逻辑存在一定缺陷,即产生的生活垃圾是否能够全量收集并且全量进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实际情况是并不能达到全量,尤其是在城市环卫管理能力相对较弱的三四线城市甚至县城中,仍有大量生活垃圾不能进入城市环卫的收集运输体系得到妥善处理。形成了以人口测算的理论生活垃圾产生量可以达到600吨/日的规模,因此设计建设了600吨(甚至超前更多)规模的生活垃圾焚烧厂,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发现,真正通过环卫系统运至焚烧厂的生活垃圾量甚至达不到合同规定的保底量,从而使地方政府面临按保底量超额结算的困境。这样的支付必不能久,长此以往支付出现问题,焚烧企业运营也就难以维持。此次《实施方案》特意以清运量为标准,实际更为科学,是计算纳入城市环卫收集收运体系的垃圾量,也就是最终有可能真正进入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量。

  而另一个关键就是“300吨”的阈值。目前我国相对成熟的集中式生活垃圾焚烧厂多采用300吨以上的单体焚烧炉,原因在于实践证明300吨以上的规模普遍可以达到项目的经济性、环保性以及运营稳定性等指标,是相对较为成熟的技术以及模式。而不足300吨的地区《实施方案》也提出了“探索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试点”。清运量不足300吨的地区多为地理位置相对偏僻、人口相对较少、且生活较为分散的小型城市及乡镇,在这样的条件下建设运营集中式焚烧处理设施存在很多问题。如由于居民区相对分散,导致选址很难迁就全境,导致平均运距大幅上升,增加转运难度以及成本。这样的条件下,分散式、小型化处理设施/设备便有了用武之地。在2019年第十三届固废战略论坛上,E20研究院已详细剖析了集中与分散式处理的关系(相关阅读→薛涛年度报告(下):垃圾分类之辩-四大博弈红蓝交织)。目前在部分地区已有实践(相关阅读→合续环境李文生:改变乡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模式,是政府期待的更好选择)。但小型化处理设施/设备是否能稳定达到与集中大型垃圾焚烧厂相同的排放标准一直是困扰其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没有相关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大部分地方政府对于小型化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设备并不看好,但此次文件将为相关设备制造企业带来一定机遇。随着小型化焚烧处理技术的不断完善,其在固体废物分散化处理中的作用将优于填埋,因此小型化/分散化焚烧处理设施和集中焚烧的互补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生活垃圾末端处理难题,未来将形成集中与分散共存的格局。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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