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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就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时间:2020-10-23 16:10

来源:生态环境部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我部研究起草了《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2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丁鹤、张龙

电话:(010)65645770

传真:(010)65645745

邮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社会公开)

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总体原则】危险废物转移实行就近原则。危险废物利用以市场化为主,不得对以利用为目的的危险废物转移设置限制性行政壁垒。鼓励危险废物移出地和相邻移入地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建立补偿机制,共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除针对全国统筹布局的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区域合作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企业集团内部共享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外,原则上不鼓励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

第四条【转移联单制度】除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外,转移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生态环境部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建设、运行和维护信息系统。

第五条【出口转移】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无需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六条【部门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废物运输相关活动及危险废物运输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联合监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建立完善危险废物运输工具在城市中的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等规范有序、安全便捷通行;加强联合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

第八条【一般责任】危险废物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危险废物转移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第九条【移出人责任】危险废物移出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注意事项及相关责任;督促受托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填写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等相关信息,及时通过信息系统备案;

(三)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以及拟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危险废物信息和环境应急措施;

(四)定期核对接受人收集、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

(五)配备必要的计量称重设备,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人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托运人责任】危险废物托运人只能由移出人或接受人担任,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危险废物并依法签订运输合同;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二)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危险废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三)按照危险货物运输有关标准要求填写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并提交给承运人;

(四)在装载危险废物时,核对承运人、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确保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核对承运人、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交付承运人。

第十一条【承运人责任】危险废物承运人承担以下责任:

(一)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核对待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包装、标识和标签等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不得超过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范围运输危险废物;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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