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生态环境部就危险废物转移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时间:2020-10-23 16:10

来源:生态环境部

(二)按照本办法要求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与危险货物运单一并交由驾驶员随车携带;

(三)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危险货物运输相关规定运输危险废物,防范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交付船舶等其他运输工具运输的危险废物,按照其货物特性和分类,执行水路运输等有关规定;

(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出人和接受人;

(五)将运输的危险废物运抵接受人地址,交付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人,并将运输情况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出人。

第十二条【接受人责任】危险废物接受人(收货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包装、标识和标签等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是否相符;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二)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技术规范,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三)将危险废物接受情况、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出人;

(四)将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出人。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相关信息应与信息系统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备案信息关联并一致。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格式见附表1。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时,可先使用纸质联单,并于纸质联单办结5个工作日内在信息系统中补录电子联单。除另有规定外,禁止运输和接受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联单编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四位数字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出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移出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

第十五条【填写要求】危险废物移出人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中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栏目的相关信息及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危险废物承运人应填写承运人名称,运输工具及其营运证件号,以及运输起点、路径、终点等运输相关信息。危险废物接受人应填写接受处理意见、利用处置方式、接受量等信息。

第十六条【运行要求】危险废物移出人每转移一车次(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危险废物,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可以使用同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多个类别危险废物。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为多个危险废物移出人运输危险废物时,每个危险废物移出人应当分别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七条【联运要求】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移出人栏目事项、前一承运人栏目事项及危险废物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确认接受】危险废物接受人对运抵的危险废物进行核实验收后,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接受人栏目相关信息,并在接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接受,结束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运行流程。

第十九条【管道输送】采用管道输送方式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人和接受人应当分别配备流量记录设备,将每天危险废物转移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和危险特性等信息纳入相关台账记录,根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条【保存期限】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数据(包括转移信息台账记录)应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留30年。

第四章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管理

第二十一条【总体要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开展区域合作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简化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豁免运输环节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的危险废物,未经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移。

第二十二条【跨省转移申请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公布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需要的申请材料。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人应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格式见附表2。

(二)危险废物接受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

(三)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合同;

(四)移出地和接受地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危险废物出口在境内的跨省转移,移出人只需提供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及生态环境部批准的《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受理条件】受理申请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下列情况,于5个工作日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四条【移出地初步核准与批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充分考虑本省域内相应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根据移出人在信息系统填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出具初步核准意见。初步核准移出的,向接受地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危险废物出口在境内的跨省转移申请受理后,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批准该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编辑:赵利伟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010-88480317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solidwast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固废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