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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

时间:2021-07-07 17:06

来源:中国固废网

(六)全面建立“一长三员”网格化监管机制。压实属地监管责任,以县(市、区)为单位,将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危险废物企业全部登记造册并动态更新。严格落实“网格化”监管,每家企业安排1名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为网格长、1名网格监督员、1名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执法人员和1名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员,建立“四位一体”监管机制,强化网格内企业危险废物监督管理,严防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七)严格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大涉危险废物企业规范化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范化管理要求,每季度分批对行政区域内涉危险废物企业进行规范化监督检查,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经营许可证、识别标志设置等规范化管理制度和贮存、利用、处置等标准规范,不断提升企业规范化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就各地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八)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与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等省(区、市)联防联控合作机制,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共享与协调合作,以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废酸、废碱为重点,依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跨省非法收集、转移、运输、倾倒、利用和处置等违法行为,对跨省涉危险废物重大案件,开展联合调查会商和挂牌督办;对跨省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协同调查处理。2022年底前,建立完善区域合作机制。推动省内跨区域、多层级联动执法,统筹省市县三级执法力量,针对行政区域交界处、重点流域上游、乡村及偏远地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打击跨区域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问题和环境违法案件。(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九)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企业主体责任承诺制,压实企业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河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及时通过省固体废物信息平台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依法公开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要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畅通与国家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联网链接,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在线监控。加快推进省危险废物智能化环境管理平台建设,统一各地平台建设标准规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智能监控设备安装,指导推动全省所有年产生危险废物3吨及以上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不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重点环节、重要场所推行视频监控、车辆识别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并与地方智能监管平台联网运行,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与)加强与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共享,推进省固体废物信息平台与卫生健康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信息管理平台对接,探索与税务、公安、司法机关等部门信息平台链接,促进信息化平台互通共享。(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等参与)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十一)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组织各地做好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危险废物类别代码新旧更替衔接工作,认真落实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类别实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十二)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按照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对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强化危险废物相关企业鉴别主体意识,对可能具有或不确定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主动进行鉴别。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按规范程序开展鉴别,及时公开鉴别报告等资料,并对报告内容、结论承担相应责任,严防鉴别造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等参与)

(十三)严把环境准入关。新改扩建项目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环评文件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属性、贮存设施及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措施阐述不清的、无危险废物合理利用处置方案、无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不予批准。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从严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行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十四)推动源头减量化。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加快推进企业绿色制造,在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产废行业开展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绿色供应链创建,打造一批绿色制造先进典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等参与)

(十五)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指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清洁能源和原料,大力推广节能环保工业技术。2022年底前,所有年产生危险废物量10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贮存等过程监管

(十六)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统筹规划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十七)推动收集贮存转运专业化。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试点建设,围绕服务工业园区内及周边区域年产生危险废物不超过3吨的工业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废总量小的单位,支持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利用处置单位和社会力量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危险废物专业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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