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审议通过

时间:2021-08-10 13:33

来源:中国固废网

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应当符合土壤污染防治实际需求,明确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指标要求、污染防控和生态保护措施、风险管控和修复项目以及资金和技术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完成时限等内容。

第十二条【地方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公众健康风险、生态风险以及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自治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自治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自治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自治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第十三条【土壤环境状况详查】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用地详查范围和内容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范围和内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完善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国家监测网络基础上,根据土壤环境管理需求,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体系,加强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十五条【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主体功能区功能定位、空间布局,科学规划产业布局。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控措施】 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及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

居民区、学校、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饮用水水源地等公共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重点调查、分析项目所在地以及周边土壤对项目的环境影响。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石油加工、医药、制革、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填埋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第十八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管要求】 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按照自行监测规范定期开展土壤监测,并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和监测结果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四)将监测结果主要内容通过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督】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企事业单位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预防】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在拆除活动实施十五日前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备案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拆除。

第二十一条【涉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土壤污染预防】 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及其制品制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电镀等的企业,应当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二条【国家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需要,对环境容量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或者特定行业,执行土壤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

第二十三条【采矿企业土壤污染预防】 采矿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和运输方式,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

第二十四条【尾矿库土壤污染预防】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尾矿库管理,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开展风险管控与治理恢复。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第二十五条【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者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可降解薄等农业投入品,推广使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的使用量。

编辑:赵凡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solidwast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固废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