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8-10 13:33
来源:中国固废网
第六十四条【行政违法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到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履行执法职责;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实施流域土壤污染防治规划;
(三)未按规定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调查;
(五)未按照规定制定、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六)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和调查;
(七)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
(八)未按照规定对土壤污染管控相关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九)未按规定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或者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和出让、转让手续;
(十)未按照规定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
(十一)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赵凡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