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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 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活动

时间:2022-06-22 13:35

来源:辽宁生态环境

  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明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文件要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活动。

  结合辽宁省实际,对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细化和完善。一是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流程和工作要求。明确了鉴别单位管理要求、鉴别流程和异议评估等内容。二是细化了鉴别单位管理要求。明确了鉴别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资料管理等具体要求。三是强化闭环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鉴别委托方、鉴别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强指导,加大抽查和复核,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强化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一是基本要求,包括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二是专业技术能力要求,包括配备一定数量全职专业技术人员,设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三是检验检测能力要求,包括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资质等。四是组织管理要求,包括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编制鉴别方案和鉴别报告等。五是工作场所要求,包括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等。六是档案管理要求,包括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鉴别报告完整档案等。

  强化危险废物鉴别流程管理。鉴别委托方和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严格依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开展危险废物鉴别活动,按要求规范履行信息平台注册与任务委托、现场踏勘、固体废物属性与危险废物名录判断、鉴别方案编制与论证、采样与检测、鉴别报告编制与论证出具、鉴别信息公开与上报、异议评估与鉴别结论应用等工作程序。

  强化危险废物鉴别质量管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应符合通知规定的编制要求,信息齐全、内容翔实、编制规范、结论明确。鉴别工作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鉴别单位应将相关鉴别情况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鉴别报告公开前终止相关危险废物鉴别活动的,鉴别委托方应在信息平台公开鉴别活动终止说明。

  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组织管理。组建辽宁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制定省专委会章程和鉴别报告异议评估工作规程。省生态环境厅将定期通报全省危险废物鉴别情况,每年组织开展鉴别单位年度综合评价,组织对鉴别报告抽查复核,发现存在申报不实、程序不规范、报告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相关处理结果在信息平台公开;涉及外省鉴别单位的,在将相关信息报告生态环境部的同时,通报鉴别单位所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主观故意判定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及刑事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鉴别结论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鉴别委托方严格落实鉴别主体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鉴别委托方及时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工作情况形成总结,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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