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8 13:47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12月15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对废旧动力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 并将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合规处置。 综合利用企业应落实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环境保护“三同时”、安全设施“三同时”等要求,开展项目投资备案, 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及消防设施,并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园区。
还提到,电池生产企业应尽量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要求对所生产的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动力电池拆解技术信息。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优先使用再生原材料、公开动力电池中再生原材料的使用比例。
转移废弃动力电池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 应按国家和地方固废污染防治有关规定进行申请或备案。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
为加大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力度,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
15日。如有意见,请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电话:010-68205360 68205337(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2023年12月15日
编辑:赵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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