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3 09:57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咨询机构应对项目后评价报告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对后评价过程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责任。承担项目后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对工程咨询机构相关违规情形的惩戒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存在不按时限提交自我总结评价报告,隐匿、虚报瞒报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至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或地方;情节严重的,可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该项目单位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不得违法增加项目单位的负担。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按照“谁委托谁负责”原则执行,不得向项目单位等摊派。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支付,委托程序、取费标准、付款方式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项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本地区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14〕2129号)同时废止。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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