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4-09 09:32
来源:中国固废网
4月8日,启迪环境发布公告称,近日收到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行政调解书》((2024)湘03行初4号),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湖南静脉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等所有与湖南湘潭固废中心项目的相关协议等终止履行,并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履行项目终止后的补偿款项支付,共计7,000万元。
根据《行政调解书》内容,启迪环境及静脉产业园公司取得赔偿金额7,000万元,与湖南静脉园项目无形资产(250,390,388.37元)及固定资产(34,839.53元)价值的差额180,425,227.90元,将计入2023年度“资产处置损失”科目,本事项相关会计处理以审计结果为准。
公告显示,2010年10月,湘潭市人民政府与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桑德环保”)签订《湖南静脉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子公司、选择的战略投资人在湘潭九华示范区投资设立的产业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主体。2013年12月,经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北京桑德环保授权,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启迪环境签订了《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由启迪环境负责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该处理能力为 2,000 吨/日,地址为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园,项目运营期为 28 年(含建设期)。
启迪环境于2011年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静脉产业园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4,000 万元,其中,启迪环境出资 29,700 万元,持有其 67.5%的股权;启迪环境全资子公司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原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合加”)出资 14,300 万元,持有其 32.5%股权。
2014年该项目因邻避效应受到民众的反对和质疑,为维护社会稳定,湘潭市城管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要求静脉产业园公司停止固废项目建设,致使该项目自2014年5月起全面停工至今。
2016年8月,湘潭市人民政府与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签署《关 于湖南湘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工程项目遗留问题处置谅解备忘录》,明确湖南湘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工程项目(含湘潭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不再建设,关于湖南湘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工程项目在静脉产业园停建造成的损失补偿事宜,双方同意共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该项目停建以后有关投资和损失,进行投资审计和损失评估后由双方协商处置。此后,启迪环境与湘潭市人民政府围绕《谅解备忘录》以及后续项目处置事项进行了多轮谈判。
为加快推动该项目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启迪环境及静脉产业园公司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并于2022年5月收到一审判决“责令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启迪环境及静脉产业园公司就特许协议不再履行后的损失补偿、赔偿问题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启迪环境及静脉产业园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2年9月收到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启迪环境继续就该事项与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沟通。
为妥善解决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尽可能减少该项目退出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启迪环境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积极与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沟通,于近日达成了调解意向并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调解书》((2024)湘03行初4号)。
《行政调解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已解除,并判令补偿、赔偿相应损失。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1)湘03行初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贵令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不再履行后的损失补偿、赔偿问题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驳回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湘行终5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11月10日,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潭管决字[2023]1号《行政补偿决定书》,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补偿决定书,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湘潭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潭复驳字[2024]1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该案不属于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2月5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终止履行协议。各方一致确认,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湖南静脉园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协议》、《关于湖南湘潭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中心工程项目遗留问题处置谅解备忘录》等所有与湖南湘潭固度中心项目的相关协议等终止履行。
2、补偿范围及金额。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上述与湖南湘潭固废中心项目有关协议终止履行后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设备、待摊费用投入:融资费用及融资成本、违约金、利息等)结合评估情况及综合考虑各方责任,现各方同意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补偿启地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 7000 万元。
3、支付安排。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下简称指定账户)支付补偿款,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1)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调解书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账户支付 20%补偿款,计人民币1400万元;
(2)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调解书生效后6个月内向指定账户支付40%补偿数,计人民币2800万元;
(3)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调解书生效后12个月内向指定账户支付 40%补偿款,计人民币2800万元;
(4)调解书生效后12个月内,若成功将第四条约定地块完成出让,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收到土地款后10日内优先用于支付上述补偿款,直至上述支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4、土地使用权退回与资产交接。调解书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退回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湖南湘潭固度中心项目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宗地编号:潭九国划2014-01),地上已建建(构)筑物及现有设备按现状交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处理,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通期交付或未配合办理收回手续的,祝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放弃该地块上相关财产的所有权,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行处置。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任何关联方不得要求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他任何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5、违约责任。
(1)若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未按调解内容第二条约定支付任何一期补偿款的,则视为剩余未付各项补偿款自逾期之日立即全部到期,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并从逾期之日起以剩余全部未付补偿款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二计算利息,并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补偿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第四条的约定,则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有权拒绝支付尚未支付的补偿款。
6、其他事项:(1)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指定账户支付完上述 7000 万元补偿款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桑德静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得再向湘潭市人民政府、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和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任何政府方以任何理由主张任何权利或费用,各方对此再无任何争议。
(2)调解书生效后,潭管决字【2023】1 号《行政补偿决定书》视为微销,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 50 元,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启迪环境表示,本次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为解决湘潭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推动解决公司大额未决诉讼案件,尽可能降低该项目退出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公司与湘潭市人民政府进行了积极沟通。
根据《行政调解书》内容,公司及静脉产业园公司取得赔偿金额7,000万元,与湖南静脉园项目无形资产(250,390,388.37元)及固定资产(34,839.53元)价值的差额180,425,227.90元,将计入2023年度“资产处置损失”科目,本事项相关会计处理以审计结果为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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