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31 09:25
来源: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项目参照“揭榜挂帅”的方式,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验收评估退出机制。特许经营者投资建设完工后,经半年以上稳定达标运行,建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满足附件试点处理设施建设技术要点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要求,通过验收的,正式进入项目运营期,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按量、按效支付垃圾处理费用;若建设完工一年内无法实现半年以上稳定达标运行,则特许经营者按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退出,政府方无需支付任何补偿,且特许经营者负责已建设施的拆除与环境恢复。
(五)实施程序
1.方案征集阶段(2024年7月26日-2024年8月10日)
向社会公开征集试点项目建设方案,意向投资社会资本应自行组合现场踏勘,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前期工作阶段(2024年8月11日-2024年9月30日)
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和试点项目实施主体组织技术路线比选和论证,筛选符合基本要求的项目建设方案建议书作为试点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特许经营方案的参考依据。试点项目实施主体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因地制宜编制项目建议书和特许经营方案并履行审核手续,完成社会资本招标和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同步建立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要同步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是否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认真比较论证。要严格履行投资管理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国家发改委等6部委《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24年第17号令)、《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和备案管理办法》(藏政办发〔2018〕13号)和《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发改投资〔2015〕403号)等文件精神,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治区和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前期工作的技术审查和指导。
3.建设实施阶段(2024年10月1日-2024年11月30日)
确定的社会资本方根据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和特许经营协议相关要求,进行试点项目投资建设。试点县应建立工作机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按期完成试点建设工作。
4.总结验收阶段(2024年12月1日-2025年11月30日)
各试点县会同自治区和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试点进行全面评估和验收,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运行效果、污染排放及运营费情况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在试点总结评估基础上研究编制《西藏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规划》和《西藏自治区生活垃圾小型分散式焚烧设施建设运行技术导则》,指导全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
5.运营维护阶段(2025年12月-特许经营期末)
由特许经营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的常态化运营,试点市县负责项目垃圾处理费的支付和日常监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市县要建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完成试点任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和试点县负责同志联合牵头组成协调组,并邀请行业权威专家组成技术组,负责项目的协同推进和技术审查指导。
(二)强化项目监管
建立隐性债务防范机制;建立全生命周期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三方资金共管机制;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监管和履约保证体系;设立更新重置和大中修基金联合监管账户,不受社会资本退出影响;建立社会资本退出保障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失信行为的企业列入自治区房建市政领域信用体系黑名单等。
(三)落实经费保障
试点市县应将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运营费用纳入地方财政中长期预算,保障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稳定运行的经费需求。
(四)依法依规推进
试点项目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范操作流程,规范协议签订,防范各种风险,确保试点项目顺利实施,后期健康稳定运行。
附件:试点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技术要点
附件
试点处理设施建设运行技术要点
为加强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指导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试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及运行管理,提高垃圾减量处理效率、减少二次污染风险、降低长效运行成本,制定本技术要点。本要点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接收和预处理”“焚烧处理工艺”“污染控制”“运行检查和监测”5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日处理规模100吨/日及以下的试点项目,日处理规模大于100吨/日的试点项目执行《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GB55012-202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所有试点项目污染物排放均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二、接受和预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设计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地生活垃圾成分、理化性质和分类收集现状等,具有本地化适应能力。应根据焚烧处理设施的特点和工艺要求,为焚烧处理设施配置相应的生活垃圾接收、贮存、输送和预处理系统,提高焚烧和减量效率。工业固体废物、有害垃圾、除秸秆外的农业生产废物不得进入焚烧处理设施,并应避免砖瓦、陶瓷、煤渣、灰土、无机类建筑垃圾、大件垃圾和易燃易爆物入炉。
三、焚烧处理工艺
(一)处理工艺选择。焚烧处理是小型焚烧处理设施的主体和必要过程,应选择热解气化焚烧工艺或直接焚烧工艺。其中,单线处理规模30吨/日及以下的设施,可选用“热解气化焚烧工艺”或“直接焚烧工艺”;单线处理规模30吨/日以上的设施,应选用“直接焚烧工艺”。焚烧处理设备设计前应进行高原低压缺氧环境验算。
(二)焚烧温度。“直接焚烧”工艺的焚烧段温度应不低于850℃且不宜高于1050℃,烟气在此阶段下的停留时间应不小于2秒。在不添加任何助燃材料并稳定运行条件下,“热解气化焚烧”工艺的热解气化段运行温度应不低于350℃,二燃室温度应不低于850℃,烟气在此阶段下的停留时间应不小于2秒。
四、污染控制
(一)烟气净化。烟气净化系统应包括降温系统、脱酸系统、除尘系统、吸附系统等工艺的组合。其中,降温系统可采用急冷、间接换热等方式,脱酸系统可采用干法、半干法、湿法脱酸或上述工艺的组合,除尘系统可采用湿式静电除尘、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工艺,吸附系统可采用活性炭喷射、活性炭吸附床等工艺。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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