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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绵阳市工作方案

时间:2017-08-17 13:47

来源:四川绵阳市政府

(五)切实做好优先保护。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的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粮(油)、蔬菜主产县市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减施农药化肥、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作物轮作、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流转耕地保护等培训,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造成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园区,要对其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参与)

推进“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以构建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大力发展绿色、有机食品产业,鼓励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发挥示范作用,加强“三品一标”农产品认定登记,以农业标准化提升产品质量和效益。到2020年,全市“三品一标”生产面积达到300万亩,森林食品面积达到100万亩,主要农产品中“三品一标”产品种植面积比例达到35%。(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险废物处臵、电子拆解、涉重金属等重点行业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2020年前,加快现有重点行业企业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确保耕地不受污染。(市环境保护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六)大力推进安全利用。安全利用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园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和土壤改良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安全利用类耕地分别设臵长期定位监测点,监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变化动态。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四川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的目标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七)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2020年前,各县市区、园区要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涉及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各县市区、园区要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和措施,制订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省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到2020年,完成四川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的目标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八)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及生物防治技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以发展林下经济种养模式的林地园地为重点,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林业局、市农业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九)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建设用地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机械加工、天然(页岩)气开采、铅蓄电池、汽车制造、农药、危险废物处臵、汽车拆解、涉重金属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逐级向省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参与)

(十)按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园区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参与)

(十一)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十二)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对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一律不得进入用地程序。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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