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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3-05 17:20

来源:廊坊市环保局

六、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源头防控新增污染

(二十二)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等参与)

(二十三)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1、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

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要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为前提,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开发。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纳入本区域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范围,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加大对向内陆滩涂、盐碱地、沼泽地、裸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三河市矿山、霸州市、文安县、永清县、固安县、安次区、广阳区石油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十四)强化国土空间布局管控

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重点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工业企业布局。实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高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工业项目布局选址应符合环境准入要求,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严格管理畜禽养殖禁养区,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七、推进治理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五)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二十六)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根据土壤污染状况组织制定《廊坊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按照省统一要求进度完成,并报河北省环保部门备案。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河北省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七)有序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

1、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探索建立适合本地的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按照省统一要求,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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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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