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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3-05 17:20

来源:廊坊市环保局

(二十八)强化治理修复过程管理

1、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

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成后,责任主体应当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督导治理修复任务落实

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按照省统一要求,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每半年要分别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向省环保厅报告。自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相关规定,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八、创新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二十九)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应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和国家、省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及试点示范等工作,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替代种植或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三十)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设立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等参与)

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4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对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企业债券。(市环保局、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廊坊银监局等参与)

(三十一)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中近年发生的环境事故的企业以及环境风险较高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底前,列入全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廊坊市企业投保率不低于50%。落实土壤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方法体系,推进落实的土壤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科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按规定启动赔偿程序,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范围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三十二)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领跑区”

综合土壤污染类型和程度等因素,选取大城县开展市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领跑区”建设,从土壤污染源头预防、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及分类管控、受污染土壤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政策机制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2018年底前,大城县要完成土壤污染综合防治领跑区建设方案编制,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力争到2020年取得明显成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九、加强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

(三十三)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耕地集中区域、重点监管行业企业所在区域、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环保、公安、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间以及跨区域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污染土壤的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按照省统一要求,结合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等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曝光违法企业名单。针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重点行业企业遗留场地,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污染扩散,控制环境风险,杜绝环境安全隐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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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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