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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吨/日以下不适用!一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时间:2024-12-03 10:5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指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3.3 二噁英类dioxins

指多氯代二苯并-对-二噁英(PCDDs)和氯代二苯并呋喃(PCDFs)的总称

3.4 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 existingmunicipalsolidwasterincinerato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和备案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3.5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 newmunicipalsolidwasterincinerato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的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炉。

3.6标准状态 standardconditions

指温度在273.15K,压力在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7 测定均值averagevalue

指在一定时间内采集的一定数量样品中污染物浓度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对于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在6-12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对于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在0.5-8个小时内完成不少于3个样品的采集。

3.81小时均值1-houraveragevalue

指任何1小时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4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3.924小时均值24-houraveragevalue

指连续24小时内的1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3.10日均值dailyaveragevalue

利用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量的1小时均值,按照HJ 212规定方法换算得到的污染物日均质量浓度。

3.11氧含量oxygen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4.2 自2028年1月1日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3.png

4.3 焚烧炉在启炉、停炉、故障或事故时间内,所获得的监测数据不作为评价是否达到本标准排放限值的依据,但此期间内烟气中颗粒物的1小时均值浓度不得大于150 mg/m3。

4.4 生活垃圾焚烧厂恶臭污染控制应符合GB 14554、GB 18485的要求。

4.5 生活垃圾焚烧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执行GB 16297的规定限值,臭气浓度、硫化氢、氨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执行GB 14554的规定限值。

5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1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应符合HJ 819和HJ 1039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5.2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3 对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烟气中二噁英类监测的采样按HJ 77.2、HJ 916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和HJ 75等相关规定执行。

5.4 生活垃圾焚烧厂对烟气中氨、重金属类污染物的监测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焚烧炉渣热灼减率的监测应每周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当每年至少开展2次;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5.5 生活垃圾焚烧厂应设置焚烧炉运行性能指标在线监测装置,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公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焚烧炉运行性能指标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炉膛内焚烧温度和氧含量。

5.6生活垃圾焚烧厂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运行管理、定期校对应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HJ 75等规定执行。在线监测结果应采用电子显示板进行动态公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监控中心联网。烟气在线监测指标至少包括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氯化氢等。

5.7生活垃圾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浓度监测时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2.png

5.8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浓度折算方法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V/V%)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按下式进行换算:

式中:

1.png

6 达标判定

6.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任意1小时均值浓度、24小时均值浓度、测定均值浓度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6.2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部令第10号),一个自然日内,生活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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