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03 10:50
来源: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6.3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标准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生活垃圾焚烧厂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3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7.4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照相应排放标准限值执行。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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