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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全文)

时间:2017-01-04 13:28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23)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我省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省农业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等

(24)探索开展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25)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所在区域及其周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严格管控类耕地环境风险管控方案,采取治理、修复或其他防控措施。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等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26)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中特征污染物实行强制检测,发现超标的,应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

(27)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上述企业用地,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设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设区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纳入国家及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28)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各市、县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29)2017年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负责落实相关管控措施。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30)环境保护部门加强污染地块及其影响区域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确保土壤及地下水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

2.落实监管责任。

(31)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等

(32)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33)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保护和风险防控。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34)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3.严格用地准入。

(35)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得纳入用地程序。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等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36)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每年定期开展巡查。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37)农业、国土资源、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积极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自2017年起,在大同、朔州等地开展改良盐碱地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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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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