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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全文)

时间:2017-01-04 13:28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供销社等

(8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82)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农业厅等

(83)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等

(84)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根据土壤污染分布情况,按照自主申报、自愿实施的原则,各市开展山西省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2017年底前,各市人民政府编制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备案。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

2.发挥市场作用。

(85)建立政府、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场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激励措施,培育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市场,推动土壤污染的第三方治理。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

(86)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

(87)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

(88)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将生产经营者遵守土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承担土壤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情况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等

(89)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股票。探索通过发行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参加单位:山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90)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山西保监局

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等

(二)突出土壤监管重点,全面加强执法力度。

1.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91)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1个设区市建成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等

(92)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全面实现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或安全处置。完善省级巡查、市县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部门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各市、县每年按规定比例对辖区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强化对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污行为的环境专项检查,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公安厅等

(93)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牵头单位:省安监局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3号)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等

(94)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省、市、县级环境执法单位分别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必要的环境执法装备,并完成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形成执法能力。对环境监察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轮训,全省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在环境应急过程中增加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处置的内容,加强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

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等

2.依法审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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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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