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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出台(全文)

时间:2017-01-22 14:42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日报

(七)提升环境监管能力,适应环境保护工作需求。

以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高效的环境信息化支撑体系、先进的环境科技工程体系为重点,提高环保部门履职能力,提升精细化水平。切实加强宣传教育,统筹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继续推进环境文化体制改革。

1.实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

稳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分步研究提出规范省以下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职能定位、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的垂直管理改革意见及市、县环保部门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

2.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建立完善覆盖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等所有纳污介质的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监测、监控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感知化、物联化、智慧化的手段,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成山西省排污单位综合管理与分析预警平台,建设山西省危险废物监管物联网系统,推进各级、各部门监测数据有效整合共享。到2020年,全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3.加强生态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建设。

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体系,合理设定资源能源消耗上线,组织开展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将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一个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进一步完善预警网络建设,强化大气污染源追踪与解析,进一步完善省级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平台和市级环境空气质量会商中心,实行数据资源共享、空气质量数值预报、重污染天气预警、可视化协同会商和信息发布。加强重要水体、河流源头区、水源地、水源涵养区的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开展农田中危害人体监控污染物的监测预警。修订完善《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快建设山西省环境应急机构与应急监测装备建设,提升快速反应和事故现场应急监测能力,实现突发环境事件统一指挥,环境应急省、市、县三级联动。

4.夯实环境综合监督管理基础。

实施环境监管机构达标建设工程,对照国家各项建设标准,强化基本和专项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实施环境监测、监控、监察,核与辐射、宣传教育、信息和固体废物管理等机构标准化建设,到2020年,省、市、县(区)各级环境监管能力全面达到国家相应标准。加强环境统计能力标准化建设,保障环境统计人员、设备和基础条件,加强环境统计数据的分析应用,提升环境统计为环境管理决策的服务能力。重视并着力解决基层环境监管业务用房紧缺问题,地方政府要在建设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业务用房满足环境监管工作需要。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80%以上的环境监察机构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提升日常环境监测及监管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人才招录和引进中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具备环保专业技术特长和管理经验的优秀人才充实到环保队伍,不断加大培养力度,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业务工作能力。

5.加强环境保护科技支撑。

完善环境科技工程创新体系,加大先进科技的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环境科技创新能力。以科技治水、科技治霾、科技治土为重点,加大环境科技、创新资金投入,加快共性关键技术的攻关和突破,推进环境科研和环境工程技术研发重点实验室建设。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构建由企业牵头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依托山西省领军人才工程、山西省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行动计划,加大环保领域创新型研发设计人才、开拓型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及引进力度。全力打造博士后流动站科研基地、研究生培养基地、本科人才教育基地、专业实习基地等人才培养基地。

四、加强制度建设和政策创新

(一)健全立法执法体系。

全面推进立法工作。以环保立法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启动依法治污战略。及时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以立法推动工作薄弱领域的环境保护,以操作性强、条款细化的条例、办法推动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加强山西地方环保标准的制定,逐步制定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等污染行业的地方排放标准。

加强环境司法建设。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衔接和协调,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证据移交等制度,探索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模式。加快形成会商、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等高效联席机制。

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测、现场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超标和超总量企业实施“红、黄牌”管理,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涉及环境安全和环境健康的领域,加大日常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加大隐患排查,完善执法工作机制,有力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二)改革环境治理体系。

强化环境统一监管。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环境的统一监管职责,实施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不同主体功能定位区域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制定并公布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着力推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切实履行综合督查职责,开展对市县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环保督查巡视。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监管力量,有效进行环境监管和执法。从2016年起,全面推进市、县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工作。积极推进省、市两级《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书》《水污染防治责任书》和《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签订工作,推动地方政府承担重要环境领域的统一监管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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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姝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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