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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5-04 14:03

来源:天水市人民政府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蔬菜基地、果地、畜禽养殖区、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等参与)

市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负责)

3.科学使用安全利用类农用地。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按照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控指标要求。(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4.全面监管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并落实有关措施,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草地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林地重度污染区域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业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制药、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教育、医疗、养老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业生产。(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3.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依法做好公示、公开工作。(市规划局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市环保局负责)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动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发展规划、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在用地预审环节,环保部门在环评审批等环节,要将地块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构建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按集约化、产业化、利于监管原则,推进危险废物处置和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建设,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所在地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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