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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5-04 14:03

来源:天水市人民政府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各县区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土壤污染类型、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2017年底前,按照省上的统一安排部署,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控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等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并依据国家拟出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七)严格执行土壤保护法律法规,强化监管执法

1.完善法规体系。贯彻落实国家颁布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部门规章。根据国家制定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管理办法,重点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机械加工等行业,重点监测秦州区、麦积区、清水县、秦安县、甘谷县5个产粮(油)大县以及市中心城区建成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企业信息动态管理台帐,对企业违法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监控。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合理配置网格员,落实监督责任,抓好相关企业日常环境监管、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2017年底前,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演练,增强突发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3.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市政府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推进公益诉讼。鼓励和支持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工作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可以邀请检察机关联合开展土壤污染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形成监督合力。人民法院依法积极构建有利于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程序和配套机制,创新审理方法和裁判方式。加大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力度,探索执行监督等方面的新措施,发挥公益诉讼的评价指引和政策形成功能。(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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