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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全文)

时间:2017-02-04 11:5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厅

19.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水利厅牵头,农业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六)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示范,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20.建设河池市土壤综合防治先行区。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的具体要求,2016 年,在河池市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在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探索、创新,总结经验,降低环境风险,走环境与经济双赢道路的发展方式。2016 年底前,河池市人民政府完成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编制,并按程序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河池市人民政府负责)

21.实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在耕地土壤污染程度高、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较大的区域,按照防污染、控风险、治突出的“防—控—治”指导思想,开展土壤治理和修复工程建设,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和试点示范。重点开展河池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刁江、拉么等流域和矿区的综合整治,完成河池市境内历史遗留砒霜场地风险管控,开展有色金属尾矿库环境风险调查与评估,实施风险管控。通过实施相关治理修复项目,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 90%以上,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 95%,历史遗留尾矿库整治率不低于 60%。到 2020 年,河池市土壤污染面积不增加、土壤环境质量不退化,土壤主要污染来源得到有效控制,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河池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22.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督导检查,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进展情况。2018 年起,根据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地的成效评估。(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四、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23.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各市要于 2016 年底前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并将工作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把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对于承包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集体,要求其履行土壤保护义务;国有企业、自治区农垦局下属单位要带头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年度工作进展情况。

24.严格目标责任考核。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每年对各市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2020 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厅、审计厅参与)

25.强化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参与)

(二)提升队伍能力,强化监管执法。

26.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每年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对全区环境执法人员每 3 年开展 1 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完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执法装备配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基层环境执法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安全监管局、林业厅等参与) 

27.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在涉重行业、企业、矿山等附近,以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在石化行业、化工企业等附近,以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作为重点污染物开展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报环境保护厅,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厅负责)

28.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作为重点监管的行业,以产粮(油)大县、粮食主产区、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作为重点监管的区域强化土壤环境监管工作。各市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不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公安厅、安全监管局参与)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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