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6-30 09:53
来源:中国人大网
第八十六条污染土壤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法规定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土壤污染责任人未按本法规定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土壤污染责任人履行相应义务。
土壤污染责任人未按照生效裁判履行相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
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在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就所支出费用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八条因土壤污染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诉讼。
第八十九条土壤污染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十条土壤污染责任人因同一污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实施本法禁止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法所称土壤,是指位于陆地表层能够生长植物的疏松多孔物质层及其相关自然地理要素的综合体。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安全。
第九十三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需要进口土壤的,应当遵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四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编辑:李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