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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7-07 09:30

来源:住建部

日前,住建部发布《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现征求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起草的行业标准《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意见,请于2017年7月28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第一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联系人:余毅 

联系电话:13671587715

Email:[email protected]

地址及邮编: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编200232

附件: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7月3日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现状调查与评价;5垃圾量、规模、性质;6规划目标及指标;7规划布局;8收运设施规划;9处理设施规划;10配套设施规划;11阶段实施计划与保障措施。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1、总则

1.0.1为在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提高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的编制质量,满足相关设施规划和建设的需要,落实规划用地,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县域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环境卫生专业(专项)规划中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

1.0.3本规范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包括县域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

1.0.4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应与县、镇(乡)和村庄体系规划相协调。

1.0.5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应全面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集约用地;应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先规划后建设;应分步实施、近远结合、近期为主、适度超前;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应先进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兼顾前瞻性和实用性;应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1.0.6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乡一体化模式theModelofIntegratingtheCityandCountryside

对全县(包括县城、乡镇、村庄)产生的生活垃圾,通过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进行收运处理的方式。

2.0.2就近就地处理模式theModelofnearbyandlocally

对县域乡镇或村庄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原位处理方式进行处理,不需要大范围、长距离的集运输系统的方式。

3、基本规定

3.0.1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应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以人为本”的方针。总体上满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功能,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3.0.2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期限和范围应与县域总体规划相一致。规划中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且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设施设置应满足县域用地布局、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景观等要求。

3.0.3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分析全县垃圾处理基本情况、综合评价县域条件;预测生活垃圾产量和成分,并确定规模;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方式,给出设施的数量、选址、布局和用地等。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

1总论。

2现状调查与评价。

3垃圾量、规模、性质。

4规划目标及指标。

5规划布局。

6收运设施规划。

7处理设施规划。

8配套设施规划。

9阶段实施计划与保障措施。

10附图。

3.0.4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附图、规划说明书及必要的基础资料汇编。

3.0.5县域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应分别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将医疗垃圾等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

3.0.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与公用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3.0.7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置宜做到区域共享,实现设施的优化配置。

3.0.8各地应制定生活垃圾处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落实资金筹集渠道,包括市(县)财政、镇(乡)财政、村集体经济等。

4、现状调查与评价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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