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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发布《县域生活垃圾处理工程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7-07 09:30

来源:住建部

9.1.2适用于城乡一体化模式的区域,处理设施宜采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艺。

9.1.3适用于就近就地处理模式的区域,处理设施宜采用卫生填埋处理工艺。

9.1.4适用于共存模式的区域,应结合当地区域概况、人口聚集程度、土地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等情况,相邻镇(乡)及村庄宜统筹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9.1.5分类收集较好的地区,分类收集的家庭厨余垃圾、单独收集的餐厨垃圾和园林垃圾等可采用适宜的生物处理技术,严格控制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并妥善处置生物处理产生的污水和残渣。

9.1.6应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并加强设施运行监测及监管,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9.2卫生填埋9.2.1卫生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宜在500m以外,最终以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距离为准。

9.2.2卫生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协调一致。

2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土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3应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应交通方便,运距合理。

4人口密度、土地利用价值及征地费用均应合理。

5应位于地下水贫乏地区、环境保护目标区域的地下水流向下游地区及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

6选址应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规划、环保、环卫、国土资源、水利、卫生监督等有关部门和专业设计单位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7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8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1)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水源保护区。

(2)洪泛区和泄洪道。

(3)填埋库区与敞开式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居民居住区或人畜供水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在500m以内的地区。

(4)填埋库区与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河流和湖泊50m以内的地区。

(5)填埋库区与渗沥液处理区边界距民用机场3km以内的地区。

(6)尚未开采的地下蕴矿区。

(7)珍贵动植物保护区和国家、地方自然保护区。

(8)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及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9)军事要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9.2.3卫生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10年以上,填埋库区单位面积库容不小于8m3/m2。

9.2.4卫生填埋场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和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的相关规定。

9.2.5应确保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建设质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和质量保证的施工材料,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防渗系统的破损和失效。填埋场施工结束后,应在验收时对防渗系统进行完整检测,以发现破损并及时进行修补。确认填埋场无漏洞后方可进垃圾填埋。

9.3焚烧

9.3.1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9.3.2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敏感区域应大于0.3km,或以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这一距离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9.3.3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

预留发展等因素。

2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3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发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4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类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5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6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7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8厂址附近应有必需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9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用户分布、供热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9.3.4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m2/t˙d。

9.3.5生活垃圾焚烧厂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90、《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42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9.3.6生活垃圾焚烧厂年工作日应为365日,每条生产线的年运行时间应在8000小时以上。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9.4生物处理

9.4.1堆肥处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堆肥处理设施污染源距离居民点等敏感区域应大于0.5km。

2堆肥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满足要求。

(2)宜选择周边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较低和施工较方便的区域。

(3)应结合已建或拟建的垃圾处理设施,合理布局,并应利于节约用地和实现综合处理。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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