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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07-07 10:05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

3.防控企业污染优先保护类耕地。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对工艺技术落后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4.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结合全市土壤污染详细调查结果和农产品超标情况,2019年底之前,安全利用类耕地比较集中的区需制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明确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安全利用要求、技术指导与培训的内容和对象、农产品质量抽查及定期检测制度等,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全市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规划局,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5.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优先将重度污染耕地调出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落实国家严格管控类耕地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意见,制订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完成省下达的目标任务。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重度污染耕地,所在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环境风险管控方案,采取调整种植结构或治理修复等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6.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开展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相关区人民政府落实)

(五)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2.制订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订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明确重点任务和责任单位,分年度制订实施计划,2018年6月底之前完成。2017年底之前,江岸区、硚口区、青山区、江夏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率先制订土壤治理修复规划方案,其他区2018年底之前完成方案制订工作,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3.开展治理与修复。以硚口区古田化工片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葛化片区、青山区青江化工厂、江岸区武汉冶炼厂等区域,以及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实施江夏区安山街等重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国土规划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方案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审批。修复工程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理工作。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加强工程施工期管理,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农业、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安全文明施工制度。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不合格的,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经验收的修复结果应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市安监局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5.落实进展报告制度。各区人民政府定期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定期通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评估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农委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六)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1.健全法规和标准。2020年底之前,研究制订《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研究制订我市实施《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细则,重点明确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适时修订《武汉市土地交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武汉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和《武汉市蔬菜基地管理办法》《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增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制定废农膜、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处置管理办法,完善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规定。制定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污染场地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规范和工程验收技术规范,于2019年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办、市国土规划局、市农委、市质监局等配合)

2.加强能力建设。增加土壤环境监测人员编制和监测仪器设备,提高土壤监测能力。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配齐配强土壤环境监察人员,改善基层土壤环境执法条件,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到2018年,市区实现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察装备能力全面提升;每3年开展1轮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编办牵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等配合,各区人民政府落实)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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