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有序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除相关部门认可外的食用农产品;
(三)依法有序制定实施调整种植结构、轮作休耕和退耕还林;
(四)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受到污染的农产品进行分类定向处置。
第三十二条【农用地污染地块修复】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土壤污染地块,需要采取修复措施的,应由污染责任主体负责修复,或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修复。修复活动应优先采取以农艺措施为主的单项或综合修复技术,阻断或减少污染物进入农作物食用部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实施修复活动不得对被修复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三十三条【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下列情形之一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强制调查,并认定污染责任主体:
(一)用于或曾用于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用于或曾用于生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用于或曾用于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
(四)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行业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的;
(五)污染地块周边或居住人群投诉集中,反映强烈,人群身体健康出现明显异常的;
(六)曾经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七)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强制调查结果证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污染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写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风险评估结果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时更新,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污染等级和危害程度,确定优先修复名单。
录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修复完成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将其作为与人类健康密切相关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
第三十五条【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风险管控的建设地块,所在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污染责任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