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21 09:19
来源:鹿城区环境保护局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质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快关键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强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质量相关性研究,开展土壤污染源解析。推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隔断、土壤原位修复、快速高效工程修复等普适性技术研发。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通过实施典型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加快针对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和复合型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集成与转化,推广修复工程规范管理模式。(区科技局牵头,区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农林水利局等参与)
(二)发展治理修复产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扶持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技术联盟做强做大,增强综合服务能力;鼓励环保技术咨询机构、修复材料生产和治理装备制造企业在专业领域做精做细,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试点,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区发改局牵头,区经信局、区国土分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科协等参与)
(三)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相关资金。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采矿权出让所得、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强化全区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研究制订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的激励政策措施,对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和列入区、市、省级污染地块数据库的重点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环保局、区金融办等参与)
(四)引导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加强对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工作。根据土壤污染详查的总体安排,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引导社会加强有效监督。结合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区环保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教育局、区国土分局、区农林水利局、区粮食局、区科协等参与)
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一)强化属地人民政府责任。区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在2017年8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农林水利局等参与)
(二)严格目标考核。制订《鹿城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区人民政府与各街道、镇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区环保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国土分局、区农林水利局、区审计局等参与)
(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健全鹿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区环保局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鹿城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牵头,区级相关部门参与)
(四)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局等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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