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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保局印发《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

时间:2017-09-15 13:28

来源:重庆市环保局

验收评估标准为治理修复技术方案确定的修复目标,及对应接收、暂存和处置污染土壤的行业要求及相关环境保护标准。

5验收评估方法

5.1资料审核

5.1.1审核内容

资料审核为验收评估的初始工作,审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技术方案相关文件: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修复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关审批意见等;

——治理修复工程资料:治理修复实施过程的记录文件(如污染土壤清挖和转运记录)、治理修复过程监测记录、治理修复设施运行记录、污染排放监测记录、治理修复完工报告等;

——监理文件:环境(工程)监理记录和监理报告;

——其它文件:治理修复过程中的环境投诉记录、整改记录及相关行政文件,治理修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合同协议(如委托处理污染土壤的相关文件和合同),治理修复过程的原始记录等;

——相关图件:场地地理位置示意图、治理修复工程平面布置图、治理修复范围图、治理修复工艺流程图、暂存场地平面布置图、治理修复过程照片和影像记录等。

5.1.2审核方法

整理和分析收集的资料,并通过与委托方、治理修复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终端处置单位和监管机构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明确以下内容:

——根据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治理修复技术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污染场地的目标污染物、修复范围和修复目标,作为验收依据;

——通过审查治理修复过程的监理记录、过程监测和处理处置过程排放数据,核实修复方案和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通过审查相关运输清单和接收函件,核实污染土壤的数量和去向;

——通过审查暂存和终端处置相关资料,评估治理修复综合达标情况。

5.2现场核查

5.2.1核定治理修复范围

根据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技术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钉桩资料或地理坐标等,勘察确定治理修复范围,核实是否符合要求。

5.2.2识别遗留污染

5.2.2.1根据治理修复相关资料,通过目视和嗅觉等方法,对现场土壤开挖面和遗留物品进行观察判断,识别现场遗留污染,必要时可使用便携式测试仪器进行现场测试,为验收评估采样和判断提供依据。

5.2.2.2对未按治理修复技术方案确定的范围进行修复、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划定的治理修复范围不准确导致的遗留污染,应根据实际状况进行勘察,查明横向和垂向上的遗留污染范围。

5.2.2.3对生产装置拆除、清理过程中原辅材料和产品撒落造成的场地局部污染,应通过现场勘察,识别需补充修复的范围。

5.2.2.4对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应通过核查治理修复设施和配套环保设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贮存、“三废”排放及处理处置、污染事故及环保投诉等情况,识别二次污染范围。

5.3监测点位布设

5.3.1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5.3.1.1监测点位布设方案应包括采样介质、采样范围、采样点位、采样深度、采样数量、检测项目等内容。

5.3.1.2应根据目标污染物、修复目标的不同情况在场地修复范围和现场核查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分区采样。

5.3.1.3采样点的位置和深度应覆盖场地修复验收评估确定的范围。

5.3.2土壤监测点位布设

5.3.2.1异位修复场地

5.3.2.1.1采用异位修复的挖掘场地,采样点位于坑底和侧壁,以表层样为主,不排除深层采样,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的采集深度一般为表层以下0.2m。

5.3.2.1.2坑底采用系统布点法,可随机布置第一个采样点,通过此点构建目标区域布点网格,在每个网格交叉点采样。网格大小根据采样面积和采样数量确定,采样数量可参考表1中所规定数量。

5.3.2.1.3侧壁根据边长采用等距离布点法确定采样点数量(表2)。当挖掘深度小于等于1m时,侧壁可不垂向分层采样;当挖掘深度大于1m时,侧壁应进行垂直分层采样,原则上每层至少布设一个采样点。第一层为表层土(0~0.2)m,0.2m以下每(1~3)m分一层,不足1m时与上一层合并。

5.3.2.1.4在场地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扰动或可能受到二次污染的区域,按照表3进行点位布设。当挖掘深度大于1m时,垂向分层采样的方法可参照侧壁分层采样的方法进行。

5.3.2.1.5异位修复后的非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采集混合土壤样品,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超过500m3,每个样品的混合点位不少于5个。异位修复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每500m3采2个非混合样。

5.3.2.2原位修复场地

原位修复场地验收评估采样点位的布设可参考HJ25.2-2014要求,覆盖原位修复范围,进行分层采样,同时结合修复工程设计要求、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和污染物迁移特性等因素,在高风险区和修复效果薄弱区增加监测点位。

5.3.3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依据地下水流向及污染区域地理位置布设地下水修复验收采样点,修复区域上游采样点不少于1个,修复区域内采样点不少于3个,修复区域下游采样点不少于2个。原则上可利用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场地治理修复时建设的监测井,但利用数量不得超过验收评估采样点位数的60%。通过验收评估前,被验收方应完好保存场地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过程中建设的地下水监测井。

地下水监测井设置要求按照HJ/T164的规定执行。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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