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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保局印发《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验收评估技术导则》

时间:2017-09-15 13:28

来源:重庆市环保局

5.4样品采集和检测

5.4.1样品采集

土壤样品和地下水样品采样方法、现场质量控制、现场人员防护和现场污染应急处理等按照HJ25.1-2014的规定执行。

5.4.2样品检测

5.4.2.1样品的保存与运输方法、样品分析方法等按照HJ25.2-2014规定执行。

5.4.2.2所采用检测方法的检出限应低于修复目标。

5.4.2.3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条件、主要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检出限、质量控制结果(准确度、相对误差、精密度)等。

5.5治理修复效果评价

5.5.1评价内容

样品采集和检测后,应分析检测数据,确定污染场地是否达到验收评估标准,判定是否达到修复目标要求。若未达到修复目标要求,应给出继续治理修复的建议。对需开展后期环境管理的特定场地,应评估后期管理计划合理性及科学性。

5.5.2评价方法

5.5.2.1逐个对比法

5.5.2.1.1场地基坑的土壤样品、修复后的土壤样品或地下水样品数量少于8个时,采用逐个对比法评价。

5.5.2.1.2样品检测值小于等于修复目标时,则达到验收评估标准。

5.5.2.1.3样品检测值大于修复目标时,则未达到验收评估标准。

5.5.2.1.4采用逐个对比法时,须所有样品的污染物检测值均达到验收评估标准,方可判定场地达到修复目标。

5.5.2.2t检测评估方法

5.5.2.2.1采样数量大于或等于8个,同时样品中同一污染物平行样数量累积大于或等于4组时,可用t检验评估方法评价。t检验评估方法应先确定采样点的检测结果与修复目标的差异,然后评估场地是否达到修复效果。t检验评估方法按附录A要求。

5.5.2.2.2样品检测值显著低于修复目标或与修复目标差异不显著,则达到验收评估标准。

5.5.2.2.3样品检测值显著高于修复目标,则未达到验收评估标准。

5.5.3验收评估结论

5.5.3.1经过样品采集和检测、效果评价,确定达到修复目标后,形成验收评估结论,作为场地环境监管部门审批依据。

5.5.3.2对未达到验收评估标准的,应给出验收评估建议,在重新完成治理修复后,再进行验收评估。

6验收评估报告编制

验收评估报告内容应真实、全面。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场地环境风险评估结论概述、治理修复方案实施情况、环境监理主要结论、验收评估工作程序与方法、资料审核与现场勘察、监测方案、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及结果、修复效果评价、验收评估结论和建议。

验收评估报告大纲可参照附录C编写。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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