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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政府下发《威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09-18 16:10

来源:威海市人民政府

5.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体系。制定整治方案,全面整治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进一步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和废轮胎、废塑料等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活动,加快完善多元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网络体系。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商务局等参与)

规范建筑垃圾收运处置。构建包括源头申报、中途转运、卸点处置、资源化利用等环节的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体系,严禁违规倾倒建筑垃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环保局等参与)

大力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布局。鼓励区域和工业园区结合自身危险废物处置需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鼓励企业利用危险废物作为原材料安全利用。完善危险废物收运体系,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产业规划和企业需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运设施的规划、建设及运营。(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委、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6.减少生活污染。组织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探索规范有序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运行机制,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排查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和堆场。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合格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菜场果蔬垃圾、市政污泥、河道底泥及相关制品等直接作为肥料用于农业生产和园林绿化。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回收与安全处置。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城管执法局、水利局、水务集团等参与)

7.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市政府(管委)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区市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滩涂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三)全程管控土地利用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参与)

2.严控工矿污染。

(1)加强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环境监测。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及时上传数据,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负责)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2018年底前完成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做好荣成石岛湾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的接收和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加强核电厂周围土壤辐射环境监测,实时监督放射性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实时预警核电厂非正常运行中放射性污染物的超标排放、事故及事故状态下的放射性污染物排放。(市环保局、安监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3)防范企业拆除过程引发土壤污染。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文登区按要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市环保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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