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1 14:03
来源:环保部
在部门规章制定方面,2015年为了配套落实环保法等相关重要法律执行,环保部门制定的比较重要的规章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等。为了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土十条”,出台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最近还有几个规章正在起草,如农用地的环保管理办法等。这四五年已经出台了22件部门规章。
另外,环境保护部还积极参与了一些党内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的制定。比较重要的包括《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环境保护督察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
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入法的问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的任务是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里提出来的。2015年11月,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中办、国办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经过中央批准,吉林等7个试点省市相继印发本区域的实施方案。今年6月底,环境保护部对试点情况做了跟踪和阶段性回顾、评估。从目前的情况看,试点进展基本是好的,也探索形成了一些规则。根据中央的要求,2018年起,要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我们在试点的基础上提出了全面试行的总体方案,这个方案已经报给国务院。
根据目前的法律,排污企业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对象是公共的国有的权利,所以普通个人是不能主张权益的。对国有的环境资源要素,受到污染损害后,可以由国务院作为全民所有的代表者,授权省级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权利人来提起索赔。索赔的方式两种,一种是平等磋商,另一种是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至于入法的问题,由于到现在为止还只是改革的试点,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环境保护部已经与最高院、最高检,包括立法机关有所反映,希望根据试点的情况,先推动出台一些具体的程序和规则,保证改革工作的有效实施。当然,根据试点的情况,也不排除要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可能。谢谢。
对于未及时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依规督促、追责
新华社:今年6月份环境保护部与证监会签署了一个协议,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请问目前进展情况怎么样,下一步将采取什么样的举措?
别涛:2016年8月份,在杭州峰会之前,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加快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要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为了落实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会同证监会签署了刚才你提到的“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两部门首先推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管理信息,已经取得一些进展。分几种情况跟大家介绍。
第一种,在沪深两所3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属于环境保护部确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上市公司有160多家,近九成披露了环境信息,总体情况比较好,我们基本是满意的。总的来看,这160多家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总量大,环境影响大,通过信息披露接受公众监督,并以此为契机提高环境绩效,对总体环境的改善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还有一些公司没有按照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不够全面,不够规范,或者报喜不报忧、不够详细。我们正在会同证监会,采取措施不断进行规范。
第二种情况,属于省和市级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的上市公司,根据要求也应当披露管理信息。这部分上市公司的名单正在筛查和核实。
第三种情况,至少有一家主要子公司属于各级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母公司的上市公司也要披露这些子公司的环境信息。目前,沪深两所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有7万家左右,我们正在组织逐一比对、筛选。
按照证券监管规定,8月底之前,上市公司要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我们将会同证监会分析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情况,是不是全面,是不是准确,是不是完整。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都属于定期报告,我们还推进了“临时报告”环境信息披露监管工作。上市公司出现重大情况,例如因为环境违法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就应该及时向股民、社会披露相关信息。前些年,有些上市公司出现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却不披露,或者不及时披露,这都是违反规定的。我们正在抓紧梳理有哪些上市公司因为严重环境违法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证监会,努力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全面性、可读性、完整性、有用性,以便于股民、公众准确判断上市公司环境风险。对于未及时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依规督促、追责,并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将以加强NOx和VOCs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臭氧和PM2.5协同控制
南方都市报:有媒体报道称,臭氧污染已成为继PM2.5之后,影响空气质量的又一重要污染物。请问对臭氧污染是否有明确治理时间表?
刘友宾:臭氧形成机理复杂、控制难度大,发达国家至今也尚未妥善解决。相关研究和实践表明:控制臭氧污染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协同削减NOx和VOCs排放,结合各地污染状况、产业特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差异化控制策略。
国家已经将臭氧污染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议事日程。“十三五”规划纲要将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列为约束性指标,其中充分考虑了臭氧污染可能导致空气质量超标情况。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要求控制臭氧前体物VOCs和NOx排放。目前,环境保护部已审议并原则通过《“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在和有关部门会签,明确了主要目标、治理重点、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编制修订了石油炼制等14项涉及VOCs的行业排放标准,联合财政、物价部门出台了VOCs排污收费政策,推动VOCs治理;NOx控制方面,“十三五”规划仍然将NOx减排列为约束性指标。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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