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9-21 14:03
来源:环保部
新京报:近日有媒体报道称,由于环保力度持续加大,一些地方政府开始“一刀切”地限制畜禽养殖,转移或关闭各类养殖场,请问上述问题是否存在?有何应对举措?
刘友宾:我国是畜禽养殖大国,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凸显。据农业部门统计,我国畜禽粪污年产生量约38亿吨,其中40%的畜禽粪污未得到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给环境带来严重影响,已经成为农村的突出环境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畜禽养殖环境问题,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制定出台了基本完备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对规模化养殖的规划和选址建设、散养密集区域污染防治、畜禽禁养区的划定以及相关补偿问题等都进行了全面规定,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下一步,环境保护部将依法行政,指导和督促地方依法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对环保不达标企业,予以整治,促其改造升级;对合法经营企业,给予大力支持,维护其合法利益。
政府起诉和NGO起诉可合并审理
界面新闻:近日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环保组织“重庆两江”等无权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遭公众质疑,有专家认为该法院的判决并不合理。请问您对此有何看法?未来有没有打算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制?
别涛:谢谢你关注这个问题和这个案子,我们也注意到这是个很有意思的案子。原告是远在重庆的环保组织,很活跃,对他们参与环保监督,我是赞成的。对茂名的这起案件,因为是司法问题,行政机关不宜评判。
据我了解,法院的判决,不能说没有依据。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理解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授权对象是海洋监督管理部门,没有明确写NGO组织。
现在,媒体、部分法学专家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也可以理解。2014年修改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也修改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符合条件的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NGO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和主管部门提起的诉讼,是不是互相排斥的,现在还不清晰。我们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过程中,也遇到了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NGO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怎么协调的问题。地方有一些较好的探索。有的地方有企业污染环境,NGO提起公益诉讼,法院没有审结的,就将其与政府提起的诉讼合并审理,我认为非常好。合并审理互相支持,政府掌握的证据和NGO掌握的证据可以相互补充,共同用来证明污染企业的行为,让其承担责任。不管是政府起诉还是NGO起诉,违法企业都占不了便宜。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这对遏制污染排放是有益的。
刚才说“一刀切”的问题,我想最后澄清和强调一句,所谓“一刀切”,从来就不是环境保护部的要求!谢谢。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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