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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石家庄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时间:2017-11-13 10:30

来源:石家庄市政府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按照“集中连片、分类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结合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8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结合土壤环境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7个产粮(油)大县的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县(市)、区不同利用类型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县(市)、区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农牧局牵头,市林业局等参与)

6加快建立农用地优先保护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相关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拆除。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此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8年底前,全市各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编制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各县(市)、区要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切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市国土局、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7着力提升农用地安全利用水平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复垦土地拟开垦为耕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有关县(市)、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272万亩。(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8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

制定严格的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措施。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前,有关县(市)、区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50万亩。(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9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市农牧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0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企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录入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市行政审批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措施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12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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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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