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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石家庄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时间:2017-11-13 10:30

来源:石家庄市政府

27科学施用农药化肥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在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禁止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到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市农牧局牵头、市供销社参与)

28加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处置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并将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2017年底前,选取1个产粮大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2020年底前,试点规模扩大到4个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可降解农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残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选取6个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膜废弃物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29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减少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十三五”期间,完成全市畜禽养殖禁、限、适养区划定,明确畜禽养殖区、限养区、禁养区范围,优化调整养殖场布局,以地定养,科学确定养殖规模。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贯彻“种养结合”理念,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比例。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取缔。到2020年,全市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及综合利用率均达到100%。(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30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参与)

31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组织编制石家庄市及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32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2017年起,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17年底前,栾城区、赵县按计划完成已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工作任务。到2020年,完成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53万亩。(市农牧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向社会公开。2018年底前,选取6个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开展治理修复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33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监测评估,评估结果报所在县(市)、区环保分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修复后的土壤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农牧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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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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