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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时间:2018-03-28 17:23

来源:焦作市政府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

2.全面提升涉重金属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落实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对全市涉重金属重点企业进行5年一轮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并依法将审核结果向有关部门报告。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强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涉重金属排放行业企业应认真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环保部《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  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联节〔2016〕27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国家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先进适用技术推荐目录》,强力推行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含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

(责任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3.深化重点行业污染综合整治。完善企业含重金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全市涉重金属排放行业企业生产废水应本着“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循环套用、再生利用”、废水总排放口达标排放等原则进行达标处理及循环利用。企业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及改造,应严格按照相应行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污染防治技术指南及其它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要求进行实施,厂区初期雨水经收集后应与厂区生活废水进入企业综合废水处理设施。鼓励含重金属废水循环利用,力争实现含重金属废水零排放。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完善企业含重金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涉重金属废气排放重点行业企业,应采取先进、高效的废气处理技术、工艺或设备进行深度治理,确保废气中重金属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2018年起,开展有色金属冶炼及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含重金属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染治理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加强含重点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引导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含重点重金属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鼓励企业对含重点重金属危险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完善暂存设施、输送转运方式以及处理处置设施,含重点重金属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无害化贮存、处理和处置,确保重点重金属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不低于90%。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深化重点区域综合整治。2018年6月底前,孟州市完成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控规划编制并印发实施。通过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环境监管,降低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解决区域性重金属污染环境问题。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5.实施重点流域底泥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在孟州市老蟒河等河段开展河道污染底泥勘测、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工作,对环境风险较大、严重影响河流水质、确需治理的河段,2018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污染河段含重金属底泥综合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与范围、治理技术、工程设计、实施计划、验收等内容。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水利局、财政局)

(八)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对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企业已关闭搬迁无明确责任方的地块,或者有责任主体但其已无力承担后续治理与修复等任务的地块,以及受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调查报告向所在地的县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各县(市)区环保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依据企业清单及历史经营状况,结合其它相关资料,排查区域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和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企业关闭及搬迁情况,根据排查结果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上传焦作市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日常监管情况,对本区域纳入信息系统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进行动态更新。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制定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应向环保、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提供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管理局)

3.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企业已关闭搬迁无明确责任方的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有明确责任方的,县(市)区环保部门要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调查报告应向市级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将土壤污染物含量指标未超过规定限值的地块,从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中移出;将土壤污染物含量指标超过规定限值的地块纳入本区域污染地块名录,上传信息系统,名录向社会公开,同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并通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市环保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同时,依据污染地块详细调查、风险评估等结果,综合确定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并明确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清单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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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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