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6 16:07
来源:衢州市政府
中国固废网获悉,日前浙江衢州市发布了《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市综合执法局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修改,形成了《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5月20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衢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通信地址:衢州市柯城区三江东路53号人防大楼509室,邮编:324000;电话:0570-3084232;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衢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4月16日
《衢州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餐厨垃圾定义)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前款所称餐厨垃圾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所产生的厨余垃圾。
第四条(属地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辖区范围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部门分工)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负责相关资质审批、备案及业务指导,推动部门协调、联动执法机制的完善,组织制定餐厨垃圾管理的行业标准。
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收运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中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投放、收运、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未按规定擅自进行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违法行为。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家畜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垃圾制售食用产品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和餐厨垃圾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协会管理,引导餐饮服务单位诚信经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依法处置餐厨垃圾。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经信、交通运输、旅游、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管理原则)餐厨垃圾管理必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餐厨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餐厨垃圾管理的科学化水平。鼓励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宣传引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餐厨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动员公民参与餐厨垃圾的公益活动,增强规范处理意识。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农家乐等餐饮集中区域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
鼓励有关公益组织、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宣传活动。
第八条(行业自律)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行业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和处置,将餐厨垃圾管理列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第九条(表彰先进)在餐厨垃圾管理及相关综合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信息共享)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完善相关数据信息,监督指导建立餐厨垃圾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部门间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许可信息和监督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确保餐厨垃圾的正常收运、处置,及时将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执行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规定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有偿服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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