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16 11:58
来源: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
中国固废网获悉,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公开征集《石嘴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石嘴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建议,现将《石嘴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征集意见,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单位、组织和公民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对条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时间和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8年6月30日。
联系人:刘敏221825613995221868
王辉221825613995261088
来信地址: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石嘴山市行政新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邮编:753000)
传真:0952—221820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石嘴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
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和处置
3第三章监督管理
4第四章法律责任
5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废料、过期食品、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建立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餐厨垃圾治理机制。
县(区)人民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推进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
餐厨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接受投诉或举报的部门,要为投诉人或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运和处置
第六条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许可证由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核发。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收运和处置。
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的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协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取得餐厨垃圾收运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按照约定时间和频次,将餐厨垃圾交由收运单位统一收运;
(二)设置符合标准和足够数量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三)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存放,按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四)不得将餐厨垃圾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袋(台布)等其它固体生活垃圾相混合;
(五)不得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洒、丢弃;
(六)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公共厕所等处;
(七)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无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八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
(三)具有全封闭的自动装卸车辆,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洒、防滴漏功能,有行驶、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运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清运餐厨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二)将餐厨垃圾和其它垃圾分开收集运输,收运餐厨垃圾的种类和数量记录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确认;
(三)收集后及时将收集容器复位,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容器和车辆,应当保持密闭和整洁,并喷涂统一的标识标志;
(五)确保行驶、装卸计量系统正常运行,定期进行检验、校对,应当接受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将餐厨垃圾运送至具有许可资质的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倾倒、填埋、买卖、处置;
(七)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台账制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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