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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石嘴山市城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8-06-16 11:58

来源:石嘴山市人大常委会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处置餐厨垃圾。

第二十条饭店餐饮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垃圾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并将餐厨垃圾管理纳入饭店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无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餐厨垃圾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垃圾单独收集或者密闭存放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将餐厨垃圾随意倾倒、抛洒、丢弃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沟渠、公共厕所等地方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将餐厨垃圾交由无餐厨垃圾收运和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和处置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运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收运单位丢弃、遗洒餐厨垃圾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给无餐厨垃圾处置特许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收运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处置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未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的,由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实施。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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