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31 10:56
来源:综合安徽淮南检查、人民法院报,江淮晨报等
导 语
1400吨生活垃圾跨省偷埋安徽,还打上敌敌畏遮味,导致附近居民陆续出现头疼呕吐症状。近日法院判决王晓杰等人登报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从7月25日起,王晓杰等8人、阜阳市永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浩公司)按照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在安徽日报连续3天刊登一则道歉声明,就其在安徽省凤台县境内违法填埋生活垃圾,导致土壤污染,饮用水源受破坏的环境侵权行为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至此,这起涉及上千吨生活垃圾被违法掩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判决内容履行完毕。在该案中,不仅生活垃圾的实际处理者被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生活垃圾的产生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1400吨垃圾掩埋淮河河畔
安徽省环保联合会提起的这起环境公益诉讼中,起诉了13名被告,阜阳市永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杰是其中一个“关键人物”。
2015年5月7日,王晓杰与安徽阜阳市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生活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后,于同年7月份,与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人民政府、桐乡市濮院镇人民政府、桐乡市人民政府梧桐街道办事处、桐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四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委托处理协议,由王晓杰负责将该四单位的生活垃圾装船运至安徽阜阳焚烧。随后,王晓杰即通过船只将生活垃圾陆续运往阜阳市淮河水域。
然而,这批生活垃圾并没有被焚烧,而是几经辗转被掩埋。
2015年10月,王晓杰急于将滞留在阜阳淮河水域的垃圾处理掉,遂联系高一帮忙处理。高一又联系许士谭商议处置。后高一、许士谭二人商议在凤台县境内选址对垃圾进行掩埋。随后,高一联系王晓杰,将垃圾运至凤台县,许士谭在夜里组织车辆将垃圾卸船后运至凤台县刘集乡济祁高速便道东侧的坑内进行掩埋,后因他人反对,许士谭决定重新选址掩埋剩余垃圾。
2015年10月中旬,许士谭找詹军、詹效香、陈景明帮忙寻找倾倒垃圾的地点,并表示要在詹军和陈景明共同经营的淮峡码头卸垃圾,詹军同意后随即通知陈景明。10月18日,许士谭、詹军、陈景明随詹效香在凤台县刘集乡山口村与石家湾搭界处查看选址,因该地无法停靠机器设备而被放弃。返程时陈景明提出可将垃圾卸在凤台县山口村淮峡码头西南角河滩处,许士谭、詹军等表示同意。此后,许士谭即组织詹效香的挖掘机在淮峡码头西南角河滩地处挖坑,陈景明也将其个人的挖掘机运至淮峡码头准备卸船。
10月21日晚,许士谭组织车辆在淮峡码头开始卸垃圾,并将垃圾转运到挖好的坑内掩埋,掩埋均在夜间进行,直至10月26日凌晨方将二船约1400吨垃圾掩埋完毕。掩埋垃圾期间,许广雨、盛祝杰按照许士谭的安排在现场组织卸船、掩埋垃圾。
居民出现头疼呕吐症状
经过连续5天的昼伏夜出的“工作”,垃圾终于被掩埋完毕。但垃圾的恶臭难当,几名参加掩埋的被告都觉得气味太大,就在垃圾上打上了敌敌畏,遮盖臭味。终究这些垃圾是富含有害物质,很快,刘集乡山口村部分村民陆续出现恶心、呕吐、头痛等症状。刘集乡卫生院证实,自2015年10月21日以来,山口村共发现不适病人50多人。
2015年10月25日,凤台县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举报后对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发现掩埋垃圾处于饮用水源地上游准保护区。凤台县刘集乡政府于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1日间,分别组织对山口村和淝北村两处掩埋的有害废物垃圾进行清运,同时淮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掩埋垃圾进行抽样监测,垃圾中粪大肠杆菌群超标,并含有铅、汞、铬、砷等重金属。经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两次清理费用合计49万余元。
8名被告人污染环境获刑
纸包不住火,公安机关对这起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很快,许士谭、高一、王晓杰、陈景明、许广雨、盛祝杰、詹军等7人陆续到案,詹效香负案在逃。
2016年12月10日,凤台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决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17年1月10日,詹效香到凤台县公安机关投案。同年12月20日,詹效香被凤台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8万元。
在被判刑的8人中,除王晓杰和高一外,有6人都是凤台县人,詹军、詹效香就是刘集乡山口村人,他们可谓是“引毒入室”,千里迢迢把垃圾接回自己的家乡。
四政府单位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在刑事案件开庭前,安徽省环保联合会已向淮南中院提起了环保公益诉讼,将王晓杰、高一、许士谭、陈景明、许广雨、盛祝杰、詹军、詹效香、永浩公司以及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政府、濮院镇政府、梧桐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四家单位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排除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就污染环境的行为通过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淮南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晓杰等人将生活垃圾等有害废物擅自掩埋、处置,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导致侵权行为地环境处于污浊、肮脏、不洁净状态,不及时处置足以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因此,王晓杰等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王晓杰、永浩公司、高一、许士谭、詹军、詹效香、陈景明、许广雨、盛祝杰共同实施了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对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浙江省桐乡市四政府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与永浩公司签订垃圾转运协议的行为,与此案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与此案其他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存在必要联系,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判决桐乡四政府单位作为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和违反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的责任人,应对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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