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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渝、苏、晋接连发布危废新政,危废处置攻坚战已拉开序幕

时间:2018-11-23 09:03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潘功 刘琪

  国家层面推进危废跨省转移,省级层面“各行其是”

  虽然从国家层面看,危废跨省转移管制并无加严迹象,《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对于通过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向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或者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在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以简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如白名单制度,对合作省(区、市)之间向列入白名单内的经营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实行自动许可。

  但是地方政府通常结合自身利益考量,对危废跨省转移的态度相差甚远。自2017年以来,已有新疆、安徽、河北、河南、山东、湖南、海南、贵州、福建、宁夏等省发布政策,禁止将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贮存、焚烧或填埋,并严格控制省外危废转移至本省进行资源化利用。与此同时,江苏省发文,“不得对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设置障碍”,福建省则“加大危险废物跨省转出力度,取得明显成效”。可见,环保压力下,对政府来说,危废已成为“烫手山芋”。

  E20研究院认为,川渝两地签订危废跨省市转移合作协议,对于协调统筹川渝两地危废管理有显著作用。但两地区需同时重点加强危废转移过程中的全过程监管,制定统一运输标准,防止危废转移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切勿“因小失大”。各级政府及各相关部门间的通力协作,形成政策合力,将有力推动区域内危险废弃物处理处置体系的完善、推动区域内危废处置能力的合理分配、推动区域内危废处置价格机制的完善和稳定(相关阅读:13年后固废法再次大修订!垃圾分类、区域合作处理危废成亮点)。目前,川渝合作只是战略性合作的开端,未来四川省将逐步扩大范围,陆续加强与四川省周边相邻省市区之间的战略合作,不断延伸合作领域。E20特邀评论员林凯指出:“川渝间危废转移合作协同对于土地稀缺经济发达的地区是必然的趋势,但如何体现规模化,如何简化落实审批程序是需要关注的具体问题。”

  江苏省发布加强危废污染防治工作意见,产废、处置单位迎调整

  近日,江苏省发布《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提出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处置能力和实际需求基本匹配;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在推进危险废物源头管控方面

  (1)要求着力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减少低价值、难处理危险废物的产生量。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闭规模小、污染重、危险废物治理难度大的企业。并明确指出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对年产危险废物量500 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以及累计贮存2000 吨以上的化工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

  (2)要求严格涉危项目准入。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本地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且需设区市统筹解决的项目,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科学判定废物危险特性或提出鉴别方案建议。对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且设区市无法统筹解决的地区,以及对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危险废物库存量大且不能按要求完成规范处置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

  (3)要求引导企业源头减量。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鼓励有关单位开展危险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技术研发和应用,责任单位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生量10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实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使用、产生和资源化利用方案,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危险废物“减存量、控风险”专项行动。推进危险废物“点对点”应用等改革试点,鼓励企业将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降级梯度使用。危险废物年产生量5000吨以上的企业必须自建利用处置设施,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

  在提升末端安全处置能力方面

  (1)要求加快建设集中处置设施。认真实施《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推动各地加快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保障全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地重大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进行规划布局,加快建成满足本行政区域实际处置需求的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填埋设施和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采取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高新区、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等),应配套建设集中焚烧设施;设区市范围内应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并统筹使用。未按期建成投运的或处置能力严重不足的地区,由设区市统筹解决,否则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项目实施区域限批,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要求推进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各地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开展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推广,按规定落实税收、金融等鼓励政策,研究建立协同处置价格政策,消除市场和制度瓶颈,鼓励依托水泥窑企业、钢铁企业的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依托火电厂协同处置工业污泥等。南京、无锡、徐州、常州、镇江等具备水泥窑协同处置条件的地区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3)要求改扩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各设区市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产生、处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科学预测医疗废物增长量,合理规划和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对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进行处置能力扩容改造,对建成投运时间较早、工艺技术水平达不到标准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施提标改造,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卫生健康委。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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