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23 09:03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潘功 刘琪
(3)要求强化督查问责。本意见的实施情况纳入省“263”专项行动考核及省级环保督察重点内容,考核结果和督察情况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实绩考核突出的,进行表扬;对工作滞后、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尤其是对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规划项目建设严重滞后、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违法违规事件且性质恶劣的地区,采取通报批评、区域限批、媒体曝光、专项督查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约谈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视情责成作出深刻检查或依法依规严格问责,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263”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监委。
在落实保障措施方面
(1)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解决危险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细化各项任务到地区、到年度,建立健全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层层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责任单位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等。
(2)要求强化政策保障。各地要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布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建立项目立项、环评、安评、能评、消防等审批绿色通道,重点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科学论证设施选址,强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规定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障处置设施建设和稳定运营。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制度,利用价格杠杆推动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企业关停后应开展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探索建立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后维护管理费用预提制度。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机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水平,责任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江苏银保监局筹备组等。
(3)要求强化科技支撑。鼓励企业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科技研发投入。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污染防治等方面的基础技术和应用研究,研究制定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技术规范,积极引导高校、处置企业对废盐、飞灰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开展技术攻关。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开发、试点和示范推广,责任单位为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
同时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明确全省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 全省各设区市和重点地区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生种类、数量基本匹配,处置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处置能力不足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各类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全省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其中,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较2017 年新增85 万吨,年总处置能力达到180 万吨上。
明确全省各设区市主要任务:
(1)统筹规划和加快建设集中处置设施。工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目标,到2020年,各地须至少形成以下处置能力:
南京市:形成填埋能力1.5 万吨/年以上。
无锡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10.4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8.8万吨/年、填埋能力1.6万吨/年以上。新吴区、江阴市分别形成集中焚烧能力2.0 万吨/年、3.0万吨/年以上。
徐州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5.4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2.9万吨/年、填埋能力2.5 万吨/年以上。
常州市:形成集中焚烧能力11.5万吨/年以上。武进区形成集中焚烧能力1.0 万吨/年以上。
苏州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33.7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25.7万吨/年、填埋能力8万吨/年以上。工业园区、高新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分别形成集中焚烧能力2.3万吨/年、1.6万吨/年、5.1万吨/年、3.8万吨/年、1.8万吨/年、6万吨/年以上。
南通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24.2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21.3万吨/年、填埋能力2.9万吨/年以上。如东县、海门市、南通开发区分别形成集中焚烧能力4.3万吨/年、1.5万吨/年、4.0万吨/年以上。
连云港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17.6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12.8万吨/年、填埋能力4.8万吨/年以上。灌南县、灌云县分别形成集中焚烧能力8万吨/年、2.6 吨/年以上。
淮安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9.7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7.7万吨/年、填埋能力2万吨/年以上。
盐城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17.6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11.7万吨/年、填埋能力5.9 万吨/年以上。滨海县形成集中焚烧能力3.6万吨/年以上。
扬州市:形成集中处置能力9.4万吨/年以上,其中,焚烧能力6.5万吨/年、填埋能力2.9万吨/年以上。
镇江市:形成集中焚烧能力5.7万吨/年以上。
泰州市:形成集中焚烧能力3.4万吨/年以上。泰兴市形成集中焚烧能力2.5万吨/年以上。
宿迁市:形成安全填埋能力2.6万吨/年以上。
(2)着力加强突出类别废物安全处置。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目标,到2020年,建成一批飞灰、工业污泥、废盐等突出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
无锡市:至少建成1个飞灰填埋场、1个工业污泥利用处置装置。
常州市:至少建成1个工业污泥利用处置装置。
南通市:至少建成1个飞灰填埋场、1个工业污泥利用处置装置。
连云港:至少建成1个废盐利用处置设施。
盐城市:至少建成1 个废盐利用处置设施。
镇江市:至少建成1 个飞灰填埋场、1 个工业污泥利用处置设施。
宿迁市:至少建成1 个工业污泥利用处置设施。
(3)大力推进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各地要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协同处置。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严格加强环境监管,消除社会对协同处置过程环境安全的担忧。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开展技术攻关和试点示范推广,按规定落实税收、金融等鼓励政策,研究建立协同处置价格政策,消除市场和制度瓶颈,鼓励依托水泥窑企业、钢铁企业的现有工业窑炉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和依托火电厂协同处置工业污泥等。南京、无锡、徐州、常州、镇江等地必须建设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不低于4000吨/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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